新华网北京12月19日电 (记者公磊、李京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一由外地来京人员组成的特大抢劫盗窃团伙作出一审判决,李海华等22名被告人因犯有抢劫罪、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交通肇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多项罪名,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1年零9个月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介绍,李海华等22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42岁,最小的只有20岁,分别来自河南、河北、安徽和广东等地。2007年2月11日凌晨,李海华、陈会民等10余人持棍棒、压力钳等凶器闯入北京大兴区黄村的某建筑公司工程处仓库中,对值班人员邱某、刘某进行威胁捆绑,抢走了价值17.89余万元的电缆和电视机等物品;2007年3月16日,李海华等人又于凌晨来到北京丰台区的一处工地仓库内,对值班员黄某、赵文轩殴打、捆绑,抢走价值22万余元的电缆和移动电话等物。
在持械进入仓库抢劫的同时,这伙人还把盗窃目标瞄准了公路上的拉货车辆。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3月16日凌晨,位爱中、位传进等人在103国道河北廊坊河西路段公路上,采用驾车跟踪、用压力钳剪断货运汽车门锁、扒车厢的手段,盗取天津市某物流公司的一辆厢式货车承运的摩托罗拉牌移动电话1540部,价值72万余元。3月17日凌晨,李海华又伙同许红勋、刘项等人在103国道北京通州路段,采用与位爱中等人同样的手段,盗窃宅急送快递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厢式货车内的三星牌移动电话3125部,价值303万余元。3月23日晚,这伙人又在106国道北京到河北霸州路段上盗窃了一辆货车内的1608公斤长城牌机油。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个外地来京人员组成的盗抢团伙,共实施抢劫罪8起、盗窃罪9起、破坏电力设备罪4起、交通肇事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各1起,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4起。最终,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李海华等22名被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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