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2月20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立法管理水利工程,把好全省水利工程的安全关。
浙江省水利工程面广量大,目前已建小二型以上水库有4000余座,总库容380亿立方米,大小水闸3000多座,各类堤防1万多公里。
但不少工程建成后,管理机构不健全、维修养护资金不到位。尤其是大量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于受管理资金、人员、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制约,大多没有管理人员,经常出现“失管”状态。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相关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水利工程应落实相应的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水库大坝应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对病险坝应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对水库采取空库运行或限制蓄水措施。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因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行为,造成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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