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公告了《2008年全国各地区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依据是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1号公告”,明确规定KTV行业要交付著作权使用费,规定卡拉OK使用费上限标准为12元/包房/天。
前不久,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举报建议,对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简称音著协)和音集协固定的“卡拉OK收费标准”,和各地具体执行标准,开展反垄断执法,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50万元。
对此业内分析,如果发改委接受上述建议,展开相关反垄断执法活动,那么音集协等因KTV版权收费,可能成反垄断执法针对行业协会的首案。
KTV企业:应听证决定收费标准 自从明确“卡拉OK”要收版权费之后,关于是否该交费和如何交费的争论,就一直在KTV企业与音集协之间“唇枪舌战”。而由此引发的诉讼也是“接连不断”。从2008年10月份开始,音集协相继向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七家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对北京当地100家KTV企业提出索赔版权费要求。
2008年12月9日,音集协诉海淀区24家KTV索赔版权费一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音集协向每家KTV企业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要求,并希望借此警示其他KTV企业。
而KTV代理人表示,他们不是不缴使用费,而是就使用费的标准存在异议。KTV的曲库是由卡拉OK软硬件产品供应商赠送的,曲库中有数万首曲子,属音集协管理范围的仅有50首。而且24家KTV处于不同的区域,经营规模、开业时间都不相同,统一索赔20万元不合理。KTV代理人称,KTV使用费标准的制定,应该由可以让他们参加的听证会来认定通过,而且使用费应由全国200万家KTV共同分摊。
其实除了卡拉OK版权费如何收的问题外,这笔版权费该不该交也是舆情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很多KTV企业认为,既然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正版的“KTV软件或者VOD点歌系统”,那就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它,KTV企业不需再缴纳版权费。
律师:收费标准涉嫌价格联盟 对此,董正伟律师认为,上述收费做法使KTV经营者丧失了从市场购买使用“KTV点歌系统软件复制品”的权利,这也是一种公共权力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指定企业接受强制性服务的“行政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而且“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版权收费方法,与版权行业协会的版权收费标准是冲突的,有可能造成重复收费。
为此,董正伟向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举报,建议对音著协和音集协固定的“卡拉OK收费标准”,开展反垄断执法活动,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50万元;对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推出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版权收费,进行反垄断执法;对“卡拉OK收费标准”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价格监管、建立听证论证制度;审查撤销或者建议纠正《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行业协会定价权的规定。
董律师告诉记者,从《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来看,音著协和音集协作为行业协会统一规定“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就是一个“价格联盟”,属于垄断经营行为。如果音著协和音集协仅仅是单方制定一个行业的版权收费标准,实践中不对使用者发生法律效力,这不存在违法的地方,但是当这些行业协会把版权使用费标准向使用者强制性推销时,这就是一个“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音集协:不存在所谓的“垄断”问题 对于董正伟的举报行为,以及“涉嫌垄断”的质疑,音集协认为,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是由音著协和音集协经过对卡拉OK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征求广大权利人的意见,根据卡拉OK歌厅营业对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的依赖程度,及整体行业的盈利情况,综合衡量测算得出的。该标准随后上报国家版权局,并由国家版权局在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后,于2006年11月9日依法公告。在公告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中,确定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因此,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是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的,不存在所谓的垄断问题。
2007年1月1日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开展后,音集协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告的要求,以12元/包房/天为上限,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作了不同的调整,形成了各地不同的收费政策,并在协会的官方网站公布。音集协告诉记者,收费标准的调整既考虑到了全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的现实情况,避免了不合理的一刀切,又保证了同一地区卡拉OK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音集协认为,目前国内卡拉OK行业收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本不是所谓的“垄断”,而是该领域大规模持续性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专家:卡拉OK收费应谨慎操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家张平教授认为,KTV企业是否要缴纳版权费,关键要看它与卡拉OK产品供应商之间的软件购买合同中,是否对版权费缴纳等问题作了约定。如果作了相关约定,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如果没有则需缴纳版权费。毕竟KTV企业购买使用点歌系统软件的行为,和一般公民购买用于娱乐的行为,在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KTV企业是用来进行营利的,它通过反复多次播放歌曲进行获利,应该缴纳一定比例的版权费。但是根据国际惯例,此种版权费的缴纳费用应该是比较低的。
对音集协等版权收费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北京大学法学院反垄断法专家盛杰民教授则未作出直接回答。他认为,卡拉OK的版权收费,情况非常复杂,是否构成垄断要综合很多实际情况才好判断。不过盛教授认为,对KTV企业进行版权收费应该慎重,毕竟羊毛出在羊身上,收取卡拉OK版权费,这种增加的经营成本最终还是要转化到消费者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