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2月21日电(记者邹伟)山西省日前出台《环境污染治理考核及奖惩暂行办法》。《办法》中规定: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最差或排名靠后的地区,将被省政府通报批评;连续三年被通报批评的,地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受到行政处分。
《办法》规定,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最差的1个省辖市和排名后10位的县(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退步最大的1个省辖市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退步幅度排名前十位的10个县(市),将被通报批评,发警示牌,所在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奖、评优;连续两年被通报批评的,将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连续三年被通报批评的,将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据介绍,年度环境空气质量退步最大、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最差的市、县,将被要求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
此外,空气质量排名第一或污染指数下降幅度排名第一的省辖市,将分别获得300万元、100万元奖励,以及各10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空气质量排名第一或污染指数下降幅度排名第一的县(市),都将获得50万元奖励以及200万元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