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舰在公海上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第98条 救助的义务 1.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
(a)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
(b)如果得悉有遇难者需要救助的情形,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其采取救助行动时,尽速前往拯救;
(c)在碰撞后,对另一船舶、其船员和乘客给予救助,并在可能情况下,将自己船舶的名称、船籍港和将停泊在最近港口通知另一船舶。
第101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 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i)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ii)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第103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定义 如果处于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员意图利用船舶或飞机从事第101条所指的各项行为之一,该船舶或飞机视为海盗船舶或飞机。如果该船舶或飞机曾被用以从事任何这种行为,在该船舶或飞机仍在犯有该行为的人员的控制之下时,上述规定同样适用。
第105条 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
第106条 无足够理由扣押的赔偿责任 如果扣押涉有海盗行为嫌疑的船舶或飞机并无足够的理由,扣押国应向船舶或飞机所属的国家负担因扣押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107条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有权进行扣押的船舶和飞机 由于发生海盗行为而进行的扣押,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扣押的船舶或飞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