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明确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职责
中央台记者张华杰、冯悦报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12月22号)上午开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草案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的设立、组成和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负责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并监督仲裁活动。
仲裁机构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为仲裁员,并定期组织仲裁员培训;仲裁员应当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法律工作等满5年以上;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且威信较高的当地农民,也可以担任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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