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获悉,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稿在网络公示征集意见期间,有网友就斡旋受贿犯罪的修正条款提出,“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修改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特定关系的人”。
所谓“特定关系”,是指其关系达到足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程度,如同学、老乡、战友、师生等。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稿第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两款,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这类行为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有的网友建议将“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修改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特定关系的人”。所谓“特定关系”,是指其关系达到足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程度。如同学、老乡、战友、师生等,具体可由司法解释规定。有的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对上述人员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待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也同样予以追究。
有的建议进一步放宽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必以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或是否为对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有的建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他人获取利益,或者他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获取利益”的,即为受贿。
有的建议对草案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有的建议以十万元作为本罪的起刑数额。有的建议按照职工人年均收入的倍数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
有的建议加重本罪的刑罚,最高刑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的建议参照盗窃罪量刑标准执行。有的提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对斡旋贿赂罪没有单独规定法定刑,而是规定以受贿罪论处。草案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第二款、第三款,并规定了单独的刑罚,与原来的规定不协调。
有的建议对本罪的罚金刑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或按受贿数额的一定倍数处罚。
有的提出,在政策上应当重罚受贿,轻罚行贿, 以打破行贿、受贿双方的攻守同盟。建议规定行贿人有举报、举证等行为的,可视情节减免刑罚。有的建议规定,受贿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收受的财物上交有关部门的,不予处罚。
有的提出,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离职应有一个时间的限定,或者删去关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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