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陈水扁家族涉及的南港展览馆、龙潭购地、“国务机要费”及洗钱等四大案,台湾检察机构于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三时十五分对外公布起诉结果,对陈水扁、吴淑珍等涉案人起诉并提请法院求以重刑。台湾“检察总长”陈聪明(左一)主持下午的新闻发布会,特别侦查组发言人陈云南(右一)向媒体介绍了侦查结果及长达二百零九页的起诉书基本内容,台湾检方依“贪污治罪条例”等罪将陈水扁等十四人提起公诉。中新社发刘舒凌 摄
中新网12月22日电《香港商报》12月22日发表台湾淡江大学中国大陆研究所教授潘锡堂撰写的文章《二度无保释扁大谬》指出,尽管特侦组抗告成功,使得陈水扁是否羁押再度发回台北地院更裁,18日深夜台北地院以周占春法官为首的合议庭仍然决定“无保释放”,此项裁定实在无法让所有对法律有正确认知者心服。
吾人期待特侦组能继续抗告,提出更多陈水扁有逃亡、串证与湮灭证据之类的具体例证,让司法公平可以更好地体现。
文章摘录如下:
根据陈水扁“无保释放”,特侦组首度抗告,台湾高等法院17日裁定抗告成功,虽然高院并未如特侦组所期待的“自为裁定”,但高院的裁定书中,强调“羁押目的除了防止被告逃亡,也要兼顾湮灭伪造证据”,而将地院的原裁定撤销,发回地院更裁,可见特侦组所强调扁有可能湮灭证据与串供的理由,得到高院的支持。
然而,18日第二次移审庭,特侦组(检方)所提诸如扁可能逃亡、勾串、灭证甚至恫赫的新事证,扁方仍延续第一次移审庭以来主打的“政治力介入”基调,不是回避不谈,就是顾左右而言他、不知所云。客观而论,此次特侦组当庭所提的许多事证都非常明确,因此一旦释放扁对司法侦办审理其贪腐弊案将造成困难。惟以周占春法官为首的合议庭,却依然维持“无保释放”的裁定,其理由之薄弱及明显之谬误,有如下诸端: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要件有三:
一是五年以上“重罪”,扁所涉系最高可求处无期徒刑的贪污洗钱“重罪”;
二是逃亡之虞,揆诸历史与国际,涉贪的领导人常会逃亡海外,扁曾支开随扈私会黄琪,但周占春等合议庭首次裁定释扁却以“以领导人之尊、不会逃亡”为由,此次裁定只以随扈因素而认定“无逃亡之虞”,根本无法服人;
三是串证与湮灭证据之虞,扁家案发以来,串供与湮灭证据的例证昭昭,大者如海外洗钱就是欲湮灭证据,小者命令林德训等伪造、变造证据亦为“串供”,更何况以扁往昔不断抨击对抗司法的作为来看,他不被收押后,确有可能透过他的影响力,去施压特侦组接触的嫌犯或证人,使得这些人不得不翻供,或根本不敢“牵连”扁,惟北院合议庭仍无视余政宪已有受胁迫之嫌,仅简单加了一句“不得胁迫证人等”,及全然采纳扁方说词,无怪乎国民党“立委”邱毅大骂周占春根本就是扁派驻在法院的“明桩”。
二、前“调查局长”叶盛茂仅因泄密给扁,即使一审判决后都得继续羁押,可见周占春等三位合议庭法官的判决,并不符合比例原则;更何况扁在“二次金改”、“外交机密”等案的串供与施压的可能性都非常大,未来若因扁在外“趴趴走”,一则操作民粹,使扁案政治化,社会因扁的挑弄而冲突对立加剧,再则发号施令胁迫串供翻供,而导致“二次金改”案、“外交机密”案办不下去,则周占春等法官要如何向民众与社会交代?
总之,法官已达必要羁押,却刚愎自用、甘冒“显难进行追诉”以致社会正义受到重大侵害的虞虑而不羁押,则是未善尽维护公义的职守。对此,吾人认为,特侦组仍有再抗告的空间与责任。
此外,日前特侦组首次提的抗告及18日地院合议庭均不约而同地认为,高院应可“自为裁定”,复以高院也认为扁可能湮灭证据或勾串证人,高院若再遇特侦组提抗告,其实应可迅速自为裁定羁押扁。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