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陈菲、丁可宁)针对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22日首次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强化了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草案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调解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草案还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能够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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