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2月22日电 (银雪魏杰)22日下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如国等13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李如国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共1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其余12名被告人均相应获刑。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以来,李如国先后纠集李如伟等社会闲杂人员,先后采取强行入股他人河沙、石子生意,垄断煤炭转运、货场等手段,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等活动,逐步形成了对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河沙、石子、货场、煤炭转运行业的非法控制。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如国纠集被告人李如伟、蔡勇、舒方等人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稳定,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对李如国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重庆一中院在此间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如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对其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他参与者,当地法院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有期徒刑14年不等。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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