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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杀死同居女大学生后焚尸 蹊跷举报立功免死

谢运兰坐在女儿生前的床上展示资美菊的照片,背景上的招贴画显示资是一个多么爱美的姑娘
  谢运兰坐在女儿生前的床上展示资美菊的照片,背景上的招贴画显示资是一个多么爱美的姑娘

邓建峰的母亲拿出十六年前邓建峰被硫酸烧坏的衣服
  邓建峰的母亲拿出十六年前邓建峰被硫酸烧坏的衣服

  女大学生之死引出的蹊跷举报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首席记者 朱春先

  2008年12月15日,湘南耒阳市郊。青鹿居委会20组一栋普通临街门面的二楼,48岁的谢运兰高声将二女儿叫起床,要她到楼下的打字社打印材料。

  谢运兰的文化程度不高,但自从女儿资美菊遇害后,她学会了有条理地讲述女儿生前的一些细节,配合律师做文字材料。

  丈夫资道松没有和谢运兰住在一起,但他们为了女儿的事,经常碰面。

  12月3日,资道松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抗诉申请书:“故意杀人犯蒋洪林为达到喜新厌旧、玩弄女性、侵吞被害人财产目的,杀人灭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谢运兰认为,丈夫的这份抗诉申请书,也同样表达了自己的愤怒。

  资美菊是两人的大女儿,2008年6月24日,与资有恋人关系的蒋洪林将其掐死后移尸到外地,并焚烧灭迹。蒋洪林未判死刑的影响因素是,蒋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立功表现。

  对此,谢运兰和资道松以及另一当事人邓建逢的家人,立即提出了质疑。

  女大学生之死

  谢运兰回忆,6月24日下午,资美菊给其打过一个电话,“妈!我已经在长沙到耒阳的湘高速车上,很快可以回家的,记得做我的饭菜。”

  这是谢运兰听到的大女儿最后的声音。

  但当天,谢运兰不可能意识到这一点,即使在10多个小时后,资美菊仍然没有出现在家门口的情况下,她仍在想,女儿没有按时回家,估计是路上塞车了,电话打不通可能是其手机正好没电了。

  到了深夜,资美菊还没有开机,谢运兰让二女儿发了条短信息:“姐:开机后请速回电,你没回来妈很着急!”

  这一夜,谢运兰没有睡好,一家人都开始担心起来,但没有一个人会将资美菊和死亡联系起来,“这孩子也许是去同学家玩了,她以前也换过手机,没有告诉我们。”

  谢运兰并不知道,资美菊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有了一个男朋友,她更不知道,女儿平常从长沙回到耒阳,第一件事不是回家而是和男友去开房。

  蒋洪林在事后接受警方讯问时承认,“资美菊有个习惯,她从外面回耒阳,从来不先回家,和我在一起一般都是开房。”

  事实上,这一次资美菊从长沙回到耒阳后,就直接去了蒋洪林开的房间,并在随后不久失去了生命。

  蒋洪林告诉办案人员,当天下午5时许,资美菊在“唐朝网吧”通过网上QQ发信息,告诉蒋自己已经回到耒阳,要求与蒋见面。其时,蒋正在另一个名为“X3”的网吧上网,双方通过QQ交流确定,到金华路的金华宾馆见面。

  大约10分钟后,资美菊来到蒋已开好的金华宾馆8338房间。

  这是一个死亡之约。

  进入房间不久,蒋洪林的手机响了起来。

  “你怎么手机关机了呢?”蒋洪林说,短信是他的新女友瑶瑶发来的,“她听到后没有说什么,但脸色阴沉下来”。

  过了一会,资美菊走到蒋洪林前面说:“我们两个在一起过好不好?”蒋回说,“不好。”

  资美菊追问道:“那你当初为什么还要和我在一起?”越说越激动的资美菊说,“我为你付出了那么多,以前你还讲我们好好相处过一辈子,而你现在又和别的女孩子好上了,这不是明显在骗我吗?所有的话都是你说的,说了又做不到,我不管,我们的事还是交给大人(指父母)来处理吧。”

  资美菊说完这些话后,便从挎包里拿出一个诺基亚手机要打电话。

  就在资美菊准备拨打电话的瞬间,蒋洪林突然意识到,两人恋爱期间,资美菊在他身上花了不少钱,而这些情况,对方的家长并不知情,他害怕资家知道后会找他的麻烦,便起了杀人之心。

  就这样,怀着复合感情愿望而来的资美菊走完了她不到23个春秋的人生历程。

  恋爱生冲突

  谢运兰告诉《法制周报》记者,资美菊和蒋洪林本是初中时期的同学,是在一个叫蔡子祠的中学读的书。

  出事时,资美菊离23岁生日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出生于1985年的这个爱美女孩,曾对父母说过,要去韩国美容,目的是能配得上长相俊朗的蒋洪林。

  在谢运兰的印象中,女儿是2004年考上北京人文大学的,专业是工商企业管理。2005年下半年,资美菊在去北京上学前,在长沙火车站意外邂逅蒋洪林,“应该是从那个时候起开始交往的”,谢运兰说,在女儿出事之前,她并不知道这些情况,出事以后,资美菊的初中同学黄邱(化名)来过家里,将这些情况告诉了她。

  “我到现在还没有见过蒋洪林。”谢运兰说。

  在黄邱的述说中,谢运兰渐渐了解到,女儿是被蒋的帅气所吸引,以致很长时间没有去北京读书,而是在长沙和蒋在一起,对家里却仍然谎称是在读书,并以此为借口向家里要钱。蒋后来向警方承认,直到两人分手还欠她十多万元。

  资美菊在长沙租了房,边学做生意边学韩语,对家里说是要去韩国留学,实际是想去韩国美容。

  蒋洪林承认,在与资美菊交往期间,又认识了一个新的女友瑶瑶,6月24日,两人在宾馆见面后,蒋洪林对资说,瑶瑶是他的初恋,这直接激发了资美菊的强烈反感。为了看瑶瑶给蒋洪林发来的短信内容,资美菊要蒋将没有电了的手机卡放到她的手机上,被蒋拒绝。

  不久后,两人又发生了争抢手机的一幕(蒋不要资打电话给其父母),就在这次打斗中,资美菊失去了生命。

  事后,蒋洪林将地板上的血迹擦拭干净,并将资的尸体藏匿在阳台的角落。随后,又赶往市场购买了大型旅行箱和编织袋,先将尸体装入编织袋再装入旅行箱。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做完这一切后,残忍的蒋洪林还到自己投资的饭店开了股东会,并和新女友在一起喝奶茶。

  被质疑的举报

  当天晚上12时许,蒋洪林开着借来的车载新女友在街上转,期间,还教瑶瑶开车,直到车子没了油以后,蒋洪林才让瑶瑶回家。之后,蒋洪林在一个加油站加了100元汽油,回到金华宾馆,想将装着资美菊尸体的大箱子搬到汽车上。

  蒋洪林向警方交代,在这一过程中,他自己的力量不够,便回到饭店叫了一个名为“胖子”的人帮忙,“胖子”跟随蒋洪林到宾馆后,一个人将箱子扛在肩上就下了楼,把箱子放进了后备厢。

  随后,蒋洪林把“胖子”送回了饭店,又开车到先前加油的地方,用矿泉水瓶加了两瓶汽油。

  三天后的6月27日,一民工在衡南县云集镇云市村一建筑工地上发现一具手脚蜷曲、上半身被烧焦的女尸。衡南县公安局得知情况后很快介入调查,现场勘察、拍照,并把死者的大约年龄、身高等特征在衡阳市电视台字幕广告一栏连续几天滚动播放,希望有人来认领这具无名女尸。

  很快,信息便反馈到耒阳警方,两地公安互相交换意见之后,一起来到谢运兰的家,让她辨认被烧焦的尸体照片。其时,谢运兰看尸体的脸形不像,但从袜子、鞋与体型看,与资美菊又很相似,在家人与邻居们一起辨认之后,基本确认死者就是资美菊。

  为了得到进一步的确证,办案人员在资道松、谢运兰两夫妻的手指上取了血样,送往长沙进行DNA鉴定。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鉴定书很快显示鉴定结果:该女尸与资道松、谢运兰的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以上,即证实被害人为资美菊。

  听到消息的瞬间,谢运兰顿时就晕了过去。

  蒋洪林被排列为第一嫌疑人,被警方重点侦查,并在随后的突审中得到证实。随后蒋洪林被依法逮捕。

  2008年11月6日,当地法院对蒋洪林杀人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和愿意积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情节”,对蒋作出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

  支持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理由是,蒋洪林在关押期间,举报了一起杀人案,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2008年9月25日,蒋洪林向衡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检举耒阳市三都镇东园村五组村民邓晓春(现改名邓建逢)于1992年打死三都镇马康村村民刘乙光的犯罪事实,并提供其藏身地点的线索”,法院的判决书说,耒阳警方根据蒋洪林提供的线索,将邓晓春抓获后,邓晓春对打死刘乙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耒阳市检察院以邓晓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犯罪决定对其逮捕。

  对于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谢运兰全家表示无法接受。资道松认为,无论从逻辑上说,还是从实际出发,蒋洪林“举报”邓建逢杀人一案都存在许多疑问。蒋洪林所“举报”的事实距今已有16年了,当年的他还是一个10岁小孩,而且事发地距蒋洪林家有40多公里之遥。蒋关押在看守所,他怎么能知道一个与他并没有任何关联的邓建逢的藏身之地和犯罪事实呢?

  在一份由邓建逢家人签名的上报材料中,对于当年刘乙光之死有这样一种描述:邓建逢的父亲邓汉静说,邓建逢是在向刘乙光讨还50元工资时,与刘乙光发生口角的,没有讨到钱反被辱骂的邓建逢回到家后,叫上村里的几个年轻人再次来到刘乙光家,刘乙光从自己家里的货架上抓起两个装有浓硫酸的瓶子,追赶邓建逢等人,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年轻人被硫酸灼伤,“刘乙光(在追赶的过程中)被路上的一块石头绊倒在地,前额磕在石头上,两个硫酸瓶都已粉碎”,之后,刘乙光抓起打碎的硫酸瓶再往前掷,并第二次摔倒,“头部侧面倒在硫酸瓶的下半节瓶底上, 血从伤口上流出马上被硫酸烧成了白泡,爬不起来了……”。

  2008年12月16日下午,当时参与处理这起纠纷的原三都镇东园村支部书记(现三都镇司法所主任)邓贱祥,向《法制周报》记者介绍了一些情况。

  邓贱祥说,当时事情发生的经过,他也是听人说的,但随后的处理过程,他全程参与了。“为了防止事态扩大,两地的派出所以及村委会都参与了调解进行赔偿”,邓贱祥说,当年在处理时,凡是参与讨债的人,都由派出所做了处罚,最多的罚款600元,连跟着他们去看热闹的小孩子都罚款200元。后经过协商,邓建逢给予刘家安葬费3000元,另外还进行了赔偿,具体多少不记得了。

  “当时没有定刑事案件,就是给予补偿,刘家也一直没有追究过其刑事责任”, 邓贱祥说。

  刘乙光的侄子刘显绿证实,当年邓建逢给叔叔的安葬费是3000元,另外口头协议的3000元赔偿,零零星星给了一些,“但可以肯定那笔赔偿至今没有全部到位”。邓建逢的哥哥邓新春对此的解释是,邓建逢经济困难,一直没有能力还这笔钱,对刘家的赔偿金都是从父亲邓汉静那里拿的,时间从1999年起,2002年刘妻李兰最后一次在邓汉静商店里拿了300元。

  “在这期间,邓建逢除了前几年在外打工外,一直都在村上,有时在附近的煤矿上班”, 邓贱祥回忆说,邓建逢不仅办了身份证,还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孩子出生后又办了准生证,从这些证据来看,邓建逢应该不是逃犯。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举报他人犯罪的要件是司法机关不知道,只有当事人知道才能成立,“从本案来说,如果16年前刘乙光之死,只有蒋洪林知道,其他人对此都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蒋的举报才能被认定为立功,但现在的情况是,刘乙光死时,不仅全村人知道,也有司法机关参与了当年的处理”。

正 方
反方
是的,无论从逻辑上说,还是从实际出发,蒋洪林“举报”邓建逢杀人一案都存在许多疑问。当年只有10岁的蒋洪林举报这个已经经过司法处理的案件,并不符合重大立功的表现,更像是逃脱死罪的手段。 不是,蒋洪林在关押期间,举报了一起杀人案,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因为他的举报使当年的没有得到公平处理的案件得以雪冤,这已经足够构成举报立功,逃脱减轻刑罚的条件。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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