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出数据,数据出官”这一说法描述了官员利用统计造假、政绩作秀的怪现状。为有效地预防和惩处统计弄虚作假的现象,增强统计法的抗干扰能力,亟须为统计法“补钙”。
今天,统计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
政绩作秀致统计数据失真
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了统计法执法检查情况,指出统计法存在四大弊端:统计法的意识淡薄,统计作假比较严重;现行统计体制抗干扰能力差,统计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弱;有些统计制度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据的准确率;统计基础建设薄弱,基础统计负担较重。
统计法的不完善,令以数据造假的扭曲政绩观愈演愈烈。
有关人士分析,对统计数据的干预目前主要来自以下方面:有不少企事业单位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为了取得贷款、为了评优争先,包括搞名牌产品的评比、逃避赋税、争取投资等等,甚至为了迎合地方的需要,抬高或者压低统计数据。
由于地区统计数据客观上起着衡量地方政绩的作用,一些地方在统计数据上相互攀比,越往基层,统计数据越容易受到外部干扰。有的上级单位要求下属单位按计划上报统计数据,有的凭空编造统计数据,有的要求下级企业强报、瞒报、篡改统计数据。
统计作假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干部作风管理方面的原因,但也与目前统计法条款不完善有关。
现行统计法第7条规定,“各地方、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数据”,但同时规定,“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修正”,这一规定与统计法规定的独立调查不相一致。
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情景:统计数据出来了,有领导打来招呼,是不是统计的数字有些漏了?是不是没有更好地体现政绩?再核实核实。实际上是通过这些借口给统计人员施加压力。
立法解决统计“两张皮”现象
马建堂局长说:“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如何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是这次修订统计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为防止行政干预,草案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的三个“不得”,即“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拒绝和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同时取消了现行统计法关于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从而堵住某些领导干部变相干预统计数据的口实。
我国统计系统包括部门统计和政府综合统计。国家统计局有关人士指出,由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缺少权威性,对部门统计缺乏有力管理和协调手段,使得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两张皮”现象长期得不到改观。
实践中,部门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重复统计的问题比较突出。据辽宁省本溪市2004年对107家企业的调查,目前企业填报的报表总数为519种,由各部委、各省主管局和市直各部门制定下发的报表近80%,大多数未按规定报经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繁多而杂乱的报表和指标,增加了调查对象的负担,也难保数据质量。此外,一些部门随意公布统计数据,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给社会公众造成混乱。
为此,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一般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可授权国家统计局审批。
统计造假将撤销晋升职务
草案加大了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详细列举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规定了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的法律责任,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特别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晋升职务的,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或撤销晋升的职务。
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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