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行为,难以按照盗窃罪追究;植入“网银木马”的帮助盗窃者往往不亲自盗窃资金,难以盗窃罪共犯论处……这些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有望迎刃而解,12月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增加规定,追究严重危害网络安全者的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向常委会介绍草案修改情况时说,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仅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作了规定。公安部提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上述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盗窃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增加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算器信息系统,获取计算器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器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器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器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记者宋识径)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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