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南宁12月23日消息(记者陈俊)2008年12月23日广西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出台实施《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0825号要求,今年广西全面推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由群众自行协商处理制度,会同保监部门,推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实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
为贯彻落实部局文件要求,有步骤推进我区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速处理工作,学习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我们交警总队与中国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有关人员先后赴江苏省南京市和福建省厦门市考察学习。
广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广西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现在在这里予以公布,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实施旨在鼓励人民群众依法自行快速处理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人民工作生活的影响,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同时,提高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得到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办法》规定,凡在广西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级市城区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每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在《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四点事项需要广大交通参与者注意: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要立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撤离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情况;然后各自向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签字后各持一份;需要办理理赔的,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一起驾事故车辆到“理赔服务中心”进行事故确认和办理定损理赔手续;最后在办理保险理赔时,一方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超过2000元或当事人、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驻点事故处理民警根据《协议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在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都有免费发放。
三、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办法》中强调,一方当事人有追尾、逆行、倒车、溜车、开关车门、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以上情形的,有以上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负全部责任的当事人,由全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四、最后,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于造成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未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派驻在“理赔服务中心”民警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