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的《协定》不公平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通讯员林劲标王创辉) 《协定》约定员工辞职后若到其他公司任职将赔偿100万元,而没约定竞业限制相应的赔偿。日前,东莞中院依法驳回原告东莞展麒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展麒公司)要求被告陈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员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17日,陈某和展麒公司签订了一份《协定》,双方约定,陈某在任职期间和协议解除两年内,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应当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同年12月25日,展麒公司与陈某签订《切结书》,约定双方无条件解除双方劳资关系。陈某离职后,在深圳一家“精密工业”公司任职。展麒公司遂以陈某违反协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法院终审认为,本案中,双方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限制了被告陈某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自由择业的权利,而合同约定被告陈某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达100万元,却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相对应的经济补偿,侵害了陈某合法的选择就业权利,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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