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钳损伤新生儿脑部医院被判赔近28万
由于产钳操作不当,致伤新生儿大脑,留下后遗症,医院因此被推上被告席。近日,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25.8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06年5月26日,孕妇钟女士入住某医院妇产科病房待产。次日凌晨,医院对钟女士实施产钳助娩后,钟女士产下一名男婴。但随后的诊断表明,男婴患有重度窒息、头颅血肿、缺血缺氧性脑病等症状。
2007年5月,鉴定机构对医患双方之间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鉴定后认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同年9月29日,男婴家长诉诸法院,请求解决。
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后得知,男婴患有脑软化灶,脑发育不良等病症,并且存在护理依赖。
男婴家长认为,母亲钟女士在该医院分娩时,因医务人员违规操作,实施产钳术不当,在抢救过程中不符合新生儿急救的处理规范,造成男婴缺氧性脑病。经鉴定,双方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并由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为此,男婴家长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8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医院方认为,医疗争议鉴定结论有失公平,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其同意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庭审质证,鉴定结论符合科学、公正的要求,故该鉴定书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法院确认医院方应当赔偿男婴合理损失的70%。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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