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其父母每月可获100元或80元特别扶助金 2008年度全省特别扶助对象已确定,特别扶助金年底前发放到位
本报讯(记者张淑会)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之后,我省日前又启动实施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2008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已确定,特别扶助金将于年底前发放到位。
据介绍,特别扶助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本人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我省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其子女康复为止。特别扶助金中央财政负担50%,其余50%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为代理发放机构,以人为单位按月计算,建立个人账户,一年发放一次,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