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齐二药”案判后答疑,针对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终审判决的疑问向当事人解释说明。
主审法官在答疑中解释,中山三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将涉案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所有权转让给患者,而患者向中山三院支付相应的价款,两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虽然医疗机构并不是《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也非药品经营企业,但是药品销售者并不仅限于药品经营企业。对于医院提出的“以药补医”问题,法院认为涉及到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问题,非营利性机构也可以通过药品出售的方式获得利益,其行为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药品获取利益的销售行为本质上没有区别。
答疑过程中,双方分歧依旧较大。中山三院代理律师表示将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观点 中山三院诉讼代理律师:在终审判决中,简单地纠缠于“谁是销售者”,医院转眼间变成了一个销售假药的单位,这是对整个医疗卫生行业和全国医护人员的否定和讽刺。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