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不符算无照驾驶司机挨罚 拿A2驾驶本开摩托车上路被罚款并拘留 状告交通队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记者付中通讯员王丽英)拿着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本,却开着摩托车上路的司机习先生被交通队以“无照驾驶”拘留8天。
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维持了交通队的处罚决定,驳回了习先生的请求。
今年5月13日下午1点多,习先生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朝阳区红庙路口时被交警拦住。经检查,交警发现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明的准驾车型为A2,其驾驶的两轮普通摩托车与该车型不符。后交警对其罚款800元、拘留8天,并记12分。
习先生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但自己的行为属于“准驾不符”,与法条中的“无证驾驶”不符。
而造成其“准驾不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北京市交管局不准外地人“增驾”摩托车。
为此,他起诉朝阳交通支队,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习先生虽取得了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但A2准驾车型中不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故习先生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已违反上述规定。
2005年12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其中明确指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该文件是合法有效的文件,对交管部门的执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故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在性质上认定为无证驾驶具有合理性。因此交通队的处罚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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