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找人冒充老总骗贷4000万
负失察责任 银行副行长获刑
新报讯 【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于翔 刘志敏】 为了获取贷款,一家企业的负责人伙同他人私刻了“某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的公章,并找人冒充该公司总经理在仓单上签字,从而骗取了银行4000万元的贷款。
刘某某从2001年1月至2007年8月,任某银行支行的副行长,负责该支行的信贷工作。从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采用伪造的“某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的质押物资仓单,到某银行支行申请签订质押担保贷款合同。
刘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当时需要证明其存有价值2000万元的柴油,然后持这批柴油的仓单就可以贷款,但需要“某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在仓单上盖章,证明其存货属实。只要银行的人和“某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的老总在三方协议上签字,贷款就可以下来了。过了几天,银行的工作人员到“某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求老总在三方协议上签字,另外提取了“某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开具的证明刘某公司存货的仓单。恰好当时担任“某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的总经理调往北京,该公司工作人员与该总经理通了电话,但总经理不同意签字。于是,他们找人刻了一个“某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的假章,盖在了仓单上,同时决定找人冒充总经理签字。
第二天,他们联系到银行工作人员,称可以去北京找总经理签字。然后,他们带着盖有假章并填好内容的仓单,与银行工作人员去了北京。在北京,一个人冒充总经理在三方协议上签了字。此后,银行又去“某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核实了情况。此后没几天,贷款就批下来了。
某银行支行的领导证实,该行副行长刘某某应对放贷的全过程负责。首先必须参与开始的调查。对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负主要责任。法院查明,在签订履行该贷款合同过程中,刘某某未尽认真审查的责任,致刘某骗得贷款4000万元,给国家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21万余元(包括利息)。
案发后,“某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过去的总经理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说,他不认识刘某,也不了解其所有的公司。“某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的公章使用比较严格,需要盖章时由工作人员写明用章事由,再由分管部门的副总经理在审批单上签字,最后由他在审批单上签字。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依法判处刑罚。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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