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12月25日电 (记者杨森)《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已由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定》是甘肃省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后的第二部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实施标志着甘肃省依法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近几年来,甘肃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呈现逐年升高趋势。据2005年百分之一人口抽样调查统计,甘肃省出生婴儿男女性别比达到115.2:100,远远高于正常的性别比。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屡禁不止。因此,为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避免比例失衡可能带来的问题,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将要实施的《规定》主要从强化各部门职责,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销售市场,严格审批手续,强化监管和处罚五个方面作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两非"行为实施管理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卫生部门将加强对B超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管理,严禁这些仪器、设备用于胎儿性别鉴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也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一般不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给予警告,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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