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检方特侦组就台北法院两度无保释放陈水扁提出抗告,为强化陈水扁串供事证,特侦组提出陈水扁与“贸协”董事詹启荣等证人串证,及有公务人员通风报信等情事。因此,台“高院”认为,陈水扁仍有窜证、湮灭事证之虞,再度发回台北法院更裁。
台“高等法院”裁定书指出,依据特侦组先后在陈水扁住所搜扣物证,显示台防务主管部门、“洗钱防制中心”、集保公司内部均有陈水扁尚未曝光的内线,协助传真与侦查内容相关公文、数据,或向陈水扁泄漏特侦组检察官欲查证事项。
台特侦组还向“高院”提供了一封让陈水扁“亲启”的信件,报告有关特侦组查弊案作为及与证人詹启荣串证经过,内容为:“经与詹启荣董事长谈之后,詹认为开具证明并不能取得特侦组的信任,仍然会传詹作证,故詹表示传他作证时,詹必会表示有支领一千万元”。因此,“高院”认定陈水扁有串证事实。
裁定书指出,陈水扁与吴淑珍曾指示林德训、陈镇慧篡改“公务机要费”使用状况等数据,且经台前“调查局长”叶盛茂将公务上所获知陈致中、黄睿靓海外洗钱曝光情报泄漏给他后,他旋将原留存荷兰银行新加坡分行账户内的191万美元,分四笔汇入吴澧培所提供的账户内,并随之结清销户。
裁定书指出,陈水扁指使吴景茂、陈俊英会同杜丽萍等人,将原藏匿于国泰世华银行总行保管室的7亿4000余万元新台币搬移他地,检方虽追回其中1亿7000余万元新台币,尚有至少5亿7000万元新台币流向不明。观察陈水扁在获悉洗钱情事遭察觉后,随即设法湮灭事证的行为,显见被告陈水扁对于曝光的赃款等事证,有积极变造、湮灭证据的情事。(章潘)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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