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特别强调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护和人性化关怀。如果父母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话,将会受到法律惩处。(12月28日《信息时报》)
很欣赏广东省所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因为可以明显地感觉到,立法者致力于在新法中贯穿着一种全新的、先进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不仅伤害和虐待未成年人属于犯罪,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就是犯罪——放任孩子夜不归宿,将孩子单独留在机动车内,安排孩子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让孩子脱离监护单独居住,这些都属于将孩子置于危险境地。
避免置孩子于某种危险境地——这种理念在许多发达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已成共识,有些国家甚至设置了“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罪”,严惩将孩子独留于家中、让孩子挑战某种危险记录之类的可能伤害孩子的行为。而中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上则缺乏这种严格的理念,所以此次广东省的新法是一种很大的进步,值得其他地方立法者效仿。
但我仍觉得新条例留下了很大一个缺憾,就是特别强调了家庭在“避免置孩子于险境”上的防护责任,从不得放任夜不归宿到不能让孩子单独留在家中,给父母增加了许多种保护责任,却忽视了对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安全防范责任的强调。在我看来,相比要求家庭,更应该以立法的形式规定政府在“避免置孩子于险境”上的防护责任。因为,不需要过多的外在强制,有几个人不疼爱自家的孩子,家庭和父母会有一种天然的本能去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孩子不受伤害,尽可能避免将孩子置于险境,比如即使没有“父母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属违法”的规定,作为父母也不会纵容孩子夜不归宿——而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上,却缺乏这种父母般的防护本能,所以需要外在的法律约束。
提起“置孩子于危险境地”,很多人都会想起今年“5·12”大地震中,学校成为了地震的重灾区。按理说,校舍应该是一个社会最抗震的建筑,应该成为地震时公众的避难所。政府在修建学校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孩子易受灾难伤害,将学校的抗震级别设为最高,避免将他们置于“一地震房就倒塌”的危险境地。
提起“置孩子于危险境地”,公众还会想起2005年6月黑龙江发生的一起惨剧,强降雨造成的泥石流山洪淹没该镇一所小学,造成87名学生遇难——学校所以被淹没,源于该镇地势本就很低易,而学校又被建于该镇最低洼的地方,导致了自救能力很差的小学生们在山洪面前毫无抵抗和避险之力。如果当地政府有“避免置孩子于险境”的防护意识,是不会将学校建在这种地方的,孩子们也不会遭受如此惨重的伤亡。
公众还会想起多起“精神病人闯入幼儿园行凶”的事情,想起多起“公共设施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受伤”的事件……可以看到,未成年人面临的种种危险,并非仅仅源于缺乏家庭的保护,还源于政府和公共部门保护的缺失,所以法律同样应强调他们的防护责任,以法律促使他们像孩子的父母一样保护自己的孩子。(作者曹林系资深评论员)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