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在敬老院摔伤后死亡
法院:敬老院不承担责任 但须补偿8000元
□通讯员 富心振 记者 陈 文
晨报讯 八旬痴呆老人在敬老院中意外摔伤后死亡,家属要求赔偿,敬老院却坚称意外。
2006年4月,陈老太在家属的陪护下,来到南汇区的一家敬老院,双方签订了入住协议。今年2月17日,院方的一名护理人员因需为陈老太更换床单,搀扶其坐在旁边凳子上,陈老太坐下后,在护理人员更换床单时自行站起,迈步中不慎摔倒。护理人员见状,即上前将其扶到床上,并告知了院长,院方派车将陈老太送往医院治疗,并于当天通知了家属。同年8月24日,陈老太亡故。现家属认为陈老太系摔伤后死亡,敬老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在庭审中,家属认为,陈老太的护理等级为一级,院方应提供安全、合格的服务,并负有安全监护的职责。然而,院方显然未做到这一点,造成了陈老太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死亡,故请求判令敬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2万余元。敬老院认为,在护理陈老太的过程中,院方护理得当,提供的服务没任何瑕疵。陈老太的摔伤属意外事件,院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中,敬老院愿意给予陈老太家属经济补偿3000至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老太摔倒受伤纯属意外,而非敬老院护理不当所造成。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如非院方护理不当而造成的意外事故,院方不予负责,故对陈老太家属要求敬老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现敬老院愿意给予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意见,其态度是可取的,但数额偏低,考虑到陈老太的离世对家属来说确是一个沉痛的打击,故法院酌情确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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