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人杰欲盖弥彰
2008年4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死刑。宣判后,姜人杰不服,当庭提出上诉,目前姜人杰案二审已经开过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间,姜人杰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0867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
姜人杰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因为这是一起新型受贿案。姜人杰单笔受贿8250万元,堪称中国之最,其收受方式也很特别。
2006年此案开庭时,姜人杰称没有收受8250万元,只是拿这笔钱与人合作开公司,公司委托其子姜荑管理。姜人杰案的争议,推动了中央纪委“八项禁令”的出台。“八项禁令”规定,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于受贿行为,但判案不能依据“八项禁令”,所以“两高”出台了“十条意见”。(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