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12月30日电(记者苏海萍)湖南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株洲市粮食局原局长何智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单位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智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3万元;株洲市粮食局因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何智在担任株洲市粮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暗中入股收购国有股份的手段,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9.47万元;在转让湖南神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的过程中,为株洲市湘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湘银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子一套,从中受贿20.5994万元;利用株洲市粮食局的150万元定期存单,为他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挪用公款共计3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多次安排财务人员从湖南神农粮食有限公司套取国有资金累计167.99万元,并以单位名义将这些国有资金以福利形式集体私分给株洲市粮食局全体干部职工;在处置湖南神农粮食有限公司持有的株洲江南商城有限责任公司580万股国有股过程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示评估人员对国有资产进行低评,在两次国有股转让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467.8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智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株洲市粮食局构成单位受贿罪。在共同挪用公款犯罪中,何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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