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输水管道10年11爆 市民将生产商告上法庭
陕西宝鸡输水管9年爆11次
庞家钰为工程总指挥 宝鸡市冯家山水库输水管道10年爆管11次,给群众生活造成很大不便。宝鸡市民郭先生向宝鸡市中院递交起诉状,起诉“豆腐渣”水管生产商,要求其重做管道并道歉,宝鸡中院12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对郭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2008年12月24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郭先生的起诉状。起诉状称:由兰州宏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输水管道或管理的宝鸡冯家山水库引水工程,自1998年底竣工后,至起诉人郭先生起诉时止,输水管道已11次爆裂,严重影响到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起诉人认为,稳定、可靠、没有频繁故障、没有明显安全隐患的供水管道,是公民用水权的保障,而用水权是保证一个公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基本人权之一,兰州宏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过错明显侵犯了起诉人的这一权利。起诉请求:1.判令兰州宏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重做并更换宝鸡市冯家山引水工程劣质输水管道,采取必要的、有效的、可靠的措施避免再次损害的发生;2.判令兰州宏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深受其害的原告及广大宝鸡市民赔礼道歉;3.兰州宏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接到起诉状后,宝鸡市中院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宝鸡冯家山水库引水工程输水管道自建成以来多次爆裂,确实给包括起诉人郭先生在内的宝鸡市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影响,但起诉人郭先生作为一名宝鸡市市民并未和兰州宏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直接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故其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项、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昨天下午,郭先生的代理律师、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房立刚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表明,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条件。在本案中,虽然郭先生没有购买过被告的管道,两者无民事法律关系,但作为宝鸡市民郭先生深受爆管之痛,两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宝鸡市中院不予受理他的诉讼郭先生感到纳闷,他说,“尽管我和兰州宏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爆管后让我经常没有水吃饭,没有水洗脸,没有办法上厕所。难道包括我在内的宝鸡市民不是劣质"豆腐渣"工程的受害者?”他表示将与自己的两名代理律师商量后,决定采取下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己和宝鸡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记者孙秉志)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