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新规将实施 司机造成塞车要罚款
南海网海口12月30日讯 记者良子通讯员周平虎 公安部发布第104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据省交警总队事故处理科副科长陈明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共十一章、八十七条,在沿袭《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基础框架和法规条文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一些内容,同时对《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部分条文做了调整和修改。
●新增内容
该撤不撤造成塞车要罚款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罚款200元。
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肇事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药品嫌疑的,应当按规定提取血液或尿样送检。对当场死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还规定了侦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受害人及其家属询问案件调查情况的,交警部门应当告知,但不得泄露侦查工作秘密。
伤残评定可自行选择委托
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所出具的事故受伤人员诊断证明,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序的依据。但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交警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交警部门送达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部门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3)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交警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交警部门委托。
受理复核申请30日内出结论
《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同时规定了复核的程序。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交警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事故案卷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警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复核以一次为限。
首次明确司机的“疏散”责任
明确规定,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前,不准其出境。如果外国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交警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首次明确司机的“疏散”责任:一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调整与修改的内容
新规定扩大了当事人自行协商和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的范围。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范围: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只要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且具有赔偿能力,就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而无须报警等候交警处理。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范围:即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事故或财产损失无争议,只要当事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嫌疑,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对无法查清原因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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