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阳都市报
存款6万元 被人取走4.5万
怀疑存折被调包,储户状告银行。法院一审判决各承担一半责任
金黔在线讯 刚刚开户存入6万元,不料却被人用银行卡在外地取走4.5万元,这位储户想不通,自己的存折也没离身,怎么会出这样的事?储户于是将两家银行告上法庭,凯里市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和储户各承担一半责任,判令其中一家银行赔偿储户2.25万元存款损失,而储户不服,表示将提起上诉。
存款6万元,12分钟后被人取走4.5万
就此案,凯里市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06年9月25日上午12时15分,个体工商户杨光辉用其身份证在凯里市联社的大十字分社存款10元开户,办理时其在存款凭条上填写了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而就在此前1小时,同日上午11时16分,已有人用伪造的杨光辉身份证在凯里市联社的营业部也开了户,同时办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71442。这两个户名同为“杨光辉”,只是账号上的后几位数字不同。
同日下午15时,杨光辉拿着存折在凯里市联社的兴黔分社存入现金6万元,准备作为购货款转入贵阳某公司,杨称由于忘记了该公司账号,返回位于凯里市营盘坡的飘柔美容院拿账号。约半小时后,杨光辉返回兴黔分社要求转款时,工作人员告知其6万元存款已被取走了4.5万元。
后经查,4.5万元系被人用卡号为71442的储蓄卡于当日15时12分19秒在都匀市联社一家储蓄所自动柜员机上支取。
储户:银行工作人员交给自己“假存折”,导致误存款
事后公安机关介入此案。2006年11月24日,凯里警方向凯里市联社调取2006年9月25日杨光辉的存款录像时,兴黔分社称“录像保存期已过(保存期为1个月),无法调取”。
庭审时原告杨光辉称:是自己开户时,凯里市联社大十字分社的工作人员将假杨光辉开户设立的存折交给了她,由于两存折使用的姓名相同,使得其无法分辨,误把钱存入。如果存钱时兴黔分社要求其填写身份证号和住址,工作人员经核对就会发现问题,阻止其存钱。此外,都匀联社允许假杨光辉取款,其行为也违反了相关规定。杨光辉认为凯里市联社、都匀联社存在重大过错。
银行称:储户存折自己保存不当被调包
被告凯里市联社辩称:杨光辉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2006年9月25日,杨光辉拟与一男子(假杨光辉)合伙做生意,遂在凯里市联社大十字分社用自己的身份证开立了储蓄账户。同日,另一“杨光辉”也在凯里市联社用身份证开立了储蓄账户,并开立了同一账号的储蓄卡。两杨光辉将储蓄卡开好后,原告杨光辉将6万元存入(事后,杨光辉称其的存折被人调包),也就是将6万元存入了另一“杨光辉”开立的账户,同时,另一“杨光辉”在都匀市用储蓄卡从该账户取走了4.5万元。凯里市联社认为,原告的损失是自身原因造成,与被告存取款业务无因果关系。都匀市联社也作了辩护。
一审法院:凯里市联社、储户各承担一半责任
凯里市法院认为,在该案件中,凯里市联社未认真审查就为持假身份证者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违反了相关金融规定,为原告杨光辉的存款损失创造了条件;案发后,该联社在明知有案件发生的情况下未妥善保存案发当天录像资料,造成有利证据丢失。鉴于此,凯里市联社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杨光辉在开户和保管存折以及存款时未尽认真保管和仔细核实存款的义务,其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此外,另一“杨光辉”在都匀用银行卡领取存款未超过5万元,被告都匀市联社允许“杨光辉”领取4.5万元存款应属于正常取款行为,故都匀市联社不承担责任。
杨光辉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已决定向黔东南州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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