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甘肃)陇南市原政协副主席任登宏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任登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合并后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检察院依法扣押300余万 2007年12月14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登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水中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任登宏自2002年初至2007年初在陇南市礼县任县长、县委书记及任陇南市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16人所送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37.9万元,其中现金49.5万元,商品住宅房两套(价值88.4815万元)。
同时,法院还查明其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任登宏现金共计人民币320.5万元、IBM笔记本电脑一台、土制金条2根、千禧金条1根、土制金元宝1个。除去受贿及能说明来源的部分财产外,另有134.35万元及土制金条2根、千禧金条1根、土制金元宝1个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任登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该部分财产来源是合法的,故被告人任登宏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辩称被动受贿请求轻判 庭审中,被告人任登宏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这些受贿中,没有一笔是他自己主动索贿,这些钱物全是被动收受;同时,在侦查机关调查过程中,他还检举揭发他人涉嫌受贿的重大问题,此情节系重大立功表现;另外,在双规期间,他主动给家属写信,并在短时间内退赔了全部受贿款,鉴于以上情节客观存在,因此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心安理得地收受了他人钱物,并在收受过程中无任何推诿和拒收情形,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明确,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其次,被告人在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传唤讯问其他案件事实情况期间,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自己所有存款的出处和贵重物品的存放地点,对调查取证、侦破全案和追究其他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起到关键作用,且其交代经查证属实,故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另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交代中还主动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受贿的经济犯罪问题,调查证据确实可信,属立功表现。与此同时,被告人在立案侦查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够写信积极动员家属退还赃款并全部追缴了非法所得,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两罪合并判处11年 结合上述情况,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任登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后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并对受贿所得财物共137.9万元以及IBM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追缴;对非法所得134.35万元以及土制金条2根、土制金元宝1个、千禧金条1根予以追缴。本报记者王兰芳通讯员汪文
被告人任登宏,男,生于1957年8月13日,汉族,甘肃省西和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1年7月至2006年11月先后任礼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2007年1月起任政协陇南市委员会副主席(副厅级)。
因涉嫌受贿于2007年6月14日被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7月26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兰芳) (来源: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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