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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奶粉案四高管庭审 公诉机关揭露事件全过程

昨日,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左起)在法庭上受审。新华社发
昨日,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左起)在法庭上受审。新华社发

  三鹿问题奶粉案四高管庭审 田文华鞠躬啜泣

  本报记者 吴艳霞 蔡艳荣

  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毒奶事件”令田文华在她本应吉利的年龄———66岁时,从辉煌荣耀的高度沉重跌落。

  三鹿曾经名冠全国,田文华荣誉非常显耀:全国劳模、全国“三八”红旗手、首届中国创业企业家、全国优秀女企业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第九、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然而,2008年12月31日,田文华却身着黄色囚衣,在法庭上回答一名律师的询问———

  “你在三鹿工作多少年了?”

  “40年!”田文华一脸落寞,无限凄凉。

  ■田文华语气从容镇定

  外界曾传田文华已经崩溃,满头白发了,但走上法庭的田文华推翻了这个揣测。她满头黑发,语气从容镇定,陈述条理清楚,在一些细节上为自己辩解着。

  但是,进法庭前,她看到她的下属王玉良被法警从担架上抬下来时,两人相对,顿时泪水婆娑,这可能是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后两人的第一次见面。

  记者听坐在旁听席上一名内部人士悄悄说,田文华在看守所听到三鹿破产的消息时,曾经嚎啕大哭。

  事实上,直到2008年8月,田文华对三鹿的前景仍然充满信心,她在庭审中承认,2008年8月8日将大女婿调入三鹿工作,大女婿因此放弃了新华区一个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的职位。

  ■王玉良在轮椅上痛哭

  第二被告人王玉良是坐在轮椅上被法警推进来的。他是原三鹿集团副总经理,分管技术。记者了解到,三鹿事件发生后,他跳楼自杀过,折断了脚骨。

  一名辩护律师向他发问:“你的冲动行为是畏罪还是愧疚?”

  王玉良沉默良久,哽咽着说,“我觉得对不起三鹿那些忠实的消费者,一想起那些受到伤害的孩子们,我……”就再也说不下去了。

  此后,王玉良对自己在“问题奶粉”中承担责任问题进行了辩解,他说,在市场上调换奶粉时,自己曾主张把投入市场奶品的三聚氰胺含量降低到10mg/kg以下。

  ■三鹿集团代表人:一概不知道

  在这次庭审中,三鹿集团企业也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被公诉机关控告为单位犯罪,案由是生产、销售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

  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三鹿集团工会主席冉伟光代表公司出庭接受审理,然而,面对公诉机关对于问题奶粉出炉细节的询问,这位诉讼代表人却表示一概不知道,他说,在生产和销售整个过程,以及经营会议的召开和决议中,他都没有参与。

  ■透露案发背景:激烈奶源之争

  庭审中,四名被告人都提到,全国几家大乳品厂之间,奶源争夺特别激烈,这也是“问题奶粉”案发的一个背景。

  原奶事业部部长吴聚生说,“如果我们拒收这些问题奶,奶源就会流到别的地方去。”

  田文华也提到,1986年,她曾经确定“奶牛下乡,牛奶进城”策略,但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奶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外省的企业都拼命争夺奶源。

  吴聚生说,发现问题奶后,他们采取了“人盯奶厅”的办法,每个奶站派驻两个人进去,盯住收奶、送奶的全过程,以保证质量。另外,他们还直接租赁几家奶站,自己控制奶源。

  ■三鹿曾两次书面上报市政府

  田文华等都供认,在2008年8月2日和8月29日,曾经两次将问题奶的情况书面上报石家庄市政府。

  但是,在公司内部以及对外宣传中,他们却隐瞒了查出“三聚氰胺”的事情,在处理问题过程中,他们将“三聚氰胺”化名“A物质”,包括吴聚生在内的中层干部,在2008年8月以后处理问题奶事件中,一直不知道“三聚氰胺”的真实身份。

  ■田文华等被告向全国人民道歉

  在庭审进行到最后环节———最后陈述阶段,四位高管以及三鹿诉讼代表人纷纷痛彻心扉地做最后发言。

  三鹿集团的诉讼代表人冉伟光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发言稿,声情并茂地朗读,代表集团向患儿及家属道歉,并在法庭上代表三鹿集团向全国人民鞠躬。冉伟光表示三鹿在追逐企业利益的过程中,忽略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上存在极大漏洞才出现如今的局面,给患儿以及家属造成身心痛苦,让全国人民丧失了对奶制品行业的信心。

  田文华也预先准备好了发言稿,田文华说:“我们忽略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给婴幼儿及其家庭造成了痛苦,我也是一位母亲,这样的状况是我们没想到的,我撕心裂肺、痛苦万分……”一阵哽咽后,田文华表示愿意接受一切惩罚,田文华说:“多重的刑罚我都愿意接受,希望能减轻婴幼儿的病痛,减轻对患者家属及人们的内心伤害。我向全国人民道歉。”说完,她从椅子上站起来,面对审判庭鞠了一躬,因为情绪非常激动,待要再转身鞠躬时被法警扶住。坐下以后,一直在哭泣。

  坐在轮椅上的王玉良掩面哭泣,表示不能面对身受奶粉之害的婴幼儿,不能面对三鹿的全体员工,泣不成声,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杭志奇和吴聚生也都认错、表达悔意,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

  “毒奶”事件全过程曝光

  公诉机关6页的起诉书,揭露出“问题奶粉”从这个全国龙头企业流向市场的真相。

  ■5月已得知有婴儿患病消息

  2007年12月以来,三鹿集团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

  2008年5月17日,田文华等高层人员获得客服部门的书面报告。三鹿集团很快成立由副总经理王玉良负责的技术攻关小组。通过技术小组排查,确认该集团所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中的“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1.5-6倍,怀疑奶粉中含三聚氰胺。

  2008年7月24日,三鹿将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检,8月1日,得到检测报告: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

  至2008年8月1日,全国已有众多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疾患,部分患儿住院手术治疗。

  2008年8月1日17时许,田文华得到检查结果的汇报。18时,田文华紧急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会议一直开到次日凌晨。

  ■“返货”代替“召回”

  在庭审中,田文华说,在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上,新西兰方曾经对问题奶粉提出实行“召回”制度,但一名董事提出以合格奶粉悄悄换回市场上的问题奶粉,新西兰方代表没有反对,这个提议被通过。

  于是,会议做出决定:1、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mg/kg以下的可以出厂销售,三聚氰胺含量10mg/kg以上的暂时封存,由王玉良具体负责实施;2、调集三聚氰胺含量20mg/kg左右的产品换回三聚氰胺含量更大的产品,并逐步将含三聚氰胺的产品通过调换撤出市场。从2008年8月2日至2008年9月12日停产,三鹿集团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813.737吨。

  ■问题原奶被内部调剂

  因为查出问题,三鹿加工三厂(主要产婴幼儿奶粉)开始拒收奶站提供的原奶,然而,这些原奶却在公司的内部调剂下,转到了另外的环节。

  根据公司的决议,因“非乳蛋白态氮”检测不合格而被加工三厂拒收的29吨多原奶,先后被转往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这两个配送中心又先后向保定三鹿、加工二厂、三鹿乐时奶制品公司配送原奶共计180.89吨。这些原奶与其他原奶混合后进入了加工程序,分别生产出原味酸奶、益生菌酸奶、草莓酸酸乳等含有三聚氰胺的液态奶。269多吨液态奶已经全部销售。

  ■犯错是过于轻信“欧盟标准”

  在庭审中,田文华等人都提出,发生错误判断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他们轻信了一份欧盟标准。

  当时,国家还没有把三聚氰胺列入食品检验的范围,当三鹿集团高层看到这份“欧盟有关三聚氰胺参考文献”时,便如获至宝,这个标准称,三聚氰胺含量在20毫克以下是安全的。他们便以此为参考,用三聚氰胺含量10mg/kg以下的奶粉置换市场上三聚氰胺含量更高的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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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深法律人士:田文华可能不会被科重刑罚

  这场庭审除了吸引众多媒体外,很多法律界人士也赶来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资深律师张金龙旁听完全过程后,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张金龙分析说,他感觉田文华在出事后的特定情况下,考虑问题出现了偏颇,可能是对职工考虑太多,对三鹿品牌考虑太多了,但她恰恰缺少了对社会责任的考虑,没有想到问题奶粉不停止销售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什么危害。张金龙分析说,根据审理的情况来看,田文华应该不会被判处过重刑罚,毕竟“蛋白粉”不是她指使添加到里面去的,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让她来承担。另外,量刑还要考虑性质、态度,田文华在法庭上认罪,也不推脱责任,痛心忏悔,量刑时肯定会考虑罪责刑相适应,他认为,田文华罪不至死。

  ■就案说法

  根据记者拿到的石家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石检公刑诉【2008】271号)显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文华的指控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非此前人们猜测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据销售金额的不同有几档刑罚,其中最高为:销售金额两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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