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钢筋弄塌废厂房
本报讯 在镇江市丹阳拾荒的邳州市人梁某和其家人到某企业废旧厂房中偷钢筋卖,不料造成墙体松动,引起厂房倒塌,造成自家人一死两伤。为此,梁某竟将该企业告上法庭。近日,丹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梁某和其家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梁某和其父母、弟弟一家4口在该市以拾荒为生。2008年2月4日一早,他们到附近某企业废置的一处厂房内偷钢筋。然而,由于厂房年久失修,梁某及其父母刚开始敲打厂房水泥柱内的钢筋时,墙体突然倒塌,梁某及其母亲当即被压伤,梁某的父亲则当场死亡,梁某的弟弟因还未进入逃过一劫。梁某急忙报警求救,当地公安民警和消防队员全力展开营救,并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转眼10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就在这件事已快被当地群众淡忘的时候,梁某及其母亲却把该企业告上了法庭。在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梁某及其母亲的“诉讼请求”是:该企业废旧厂房内无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这是导致他家人死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求该企业赔偿其因伤、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对于梁某及其母亲的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此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事发当日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证实,梁某及其家人所受的损害是由其自身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且梁某及其家人对该企业的厂区不属于公共区域是明确知道的,对其行为的危险性也是可以预知的,因此,对于梁某及其家人所受的损害,该企业无重大过失。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梁某及其母亲的诉讼请求。
(吴国建 蒋跃军 张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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