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10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将一辆赛欧轿车租给客户陈某。陈某第二天凌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除陈某轻伤外,车上另外两名乘员死亡。警方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但乘员险赔偿额只有1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11月28日,死者家属把陈某和汽车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支付赔偿费等共计70万元。
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对汽车租赁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但汽车租赁公司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所有人,只是提供车辆而没有提供驾驶服务。因此,汽车租赁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目前,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此案行,但还没有宣判。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数量激增。据统计,截至2008年12月,全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了1.68亿辆。机动车的快速增加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便捷、舒适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出现大幅上升的势头,其数量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比例也越来越大。
侵权责任法草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原则的基础上,设专章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中的具体情况作了进一步规定。
“草案首先明确规定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苏号朋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
苏号朋认为,草案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原因在于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往往较为复杂,处理事故的法律程序也具有自己的特点,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比较成熟,可以直接援用。因此,将来侵权责任法颁行后,该法也不会替代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而是应当首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体现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可以说,这是侵权责任法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方面的一大特点。”苏号朋说。
苏号朋介绍,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立法,而不是一部全面规定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民事立法,因此未就某些特殊情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弥补了这一缺憾,就六种特殊情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草案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原因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依法定原则确定赔偿主体。因此,即使机动车所有人违反法律的这一强制性规定,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也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主体。
———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草案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原因在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机动车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并非所有权转移的要件。因此,如果机动车在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之后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规定买卖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草案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因此,买卖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此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均属于犯罪行为,因此草案规定此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无论原因如何,均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医疗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是草案为了避免因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赔偿责任无法落实所作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实践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则。”苏号朋说,这些规定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一起,构成我国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体系,为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制裁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尽快得到充分的救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
国外法律有关规定 德国 车辆一方在使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法国车辆在使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保有者或驾驶者对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车辆保有者或驾驶者均不能以不可抗力或第三人介入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者。意大利驾驶任何无轨车辆的司机,不能证明已尽一切可能避免损害发生的,应当承担车辆行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车辆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用益权人、依保留所有权的条款取得车辆的人,不能证明车辆的行驶与其意思相悖的,应当与司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