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人力三轮车主李某骑车路经一家饭馆门前,饭馆饲养的一条大狼狗扑撵过来。李某受到惊吓,急忙加速摆脱狼狗。但由于该段路是下坡,李某慌乱中没有把握住方向,连人带车撞在墙壁上,造成头部重伤,7天后医治无效死亡。李某家属以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饭馆主人王某赔偿21万多元。
法院认为,王某应当知道凶猛的狼狗要进行拴养,却让其到公路对行人及车辆进行危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死者李某也存在临危处置不当。
遂判决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作出了“最严格”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并未规定免责事由,即使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失,哪怕是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也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飞说,在前述案件中,王某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烈性犬,依照侵权责任法草案,王某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近年来,随着家养宠物数量的增多,各地动物致人损害的事故也明显增多,特别是狗咬人的事件尤为突出。如何保护老百姓的健康安全?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了严格规定。
草案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动物饲养人的免责情形,是受害人故意挑逗狗,饲养人可以依草案减轻或免除责任。对此,民法通则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的却是“减轻或免除”责任呢?
对此,于飞说,这是因为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上有两点区别:一是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过错即可造成加害人免责,侵权责任法草案则限制为重大过失。二是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出现了受害人过错,加害人免除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则规定即使出现了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加害人责任也仅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并非当然免责。“显然与民法通则相比,侵权责任法草案更能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侵权中的受害人。”于飞表示。
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民法通则规定,第三人应承担责任。而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动物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依照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上述规定,受害人有了选择权,可以依照具体情况要求赔偿。“比如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哪个更有赔偿能力,受害人就可以选择谁行使权利。”于飞说。
国外法律有关规定 德国 因动物致人死亡或者伤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损坏财物时,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法国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牲畜的时间内,对动物或牲畜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不论该动物或牲畜在其管束之下,还是走失或逃逸。日本动物占有人对其动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已经按照动物的种类及性质以相当注意进行了管理的,不在此限。代替占有人管理动物的人亦负前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