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广义的概念包括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也包括引渡、诉讼移转、被判刑人移管和犯罪资产的返还与分享等,因此有时也称为司法合作。
2008年8月29日,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裁定,“开平案”两名主犯许超凡、许国俊以及二人的妻子被认定合谋诈骗、合谋洗钱以及合谋转运盗窃钱款等多项罪名成立。
同年9月2日,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外公布了这一消息。至此,这起涉案金额高达4.83亿美元、曾震惊全国的“开平案”中的几名主犯已全部被美国法院定罪。
“围绕这桩跨国大案展开的中美两国司法部门之间历时7年的合作,充分说明了司法协助在国际社会中日益彰显其自身的外交价值和司法价值。”新年伊始,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这样表示。
102项司法协助条约编织合作网络 “前一段时间,我们就受理了英国的一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郭建安说。
作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中方中央机关,司法部近期收到英方中央机关———英国内政部依据上述公约就“卡斯特行动案”向中方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这也是中方在公约框架下收到的来自英国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该请求涉及英国执法机关正在就一起巨额增值税欺诈和洗钱案进行的刑事调查。英方请求派员来华调查取证。
在司法部官员的主持下,海关总署缉私局、深圳海关顺利地提取了证人的证词和相关证明材料。英国皇家税收及海关总署对取证结果十分满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国内作案后逃遁他国或将巨额犯罪所得藏匿境外,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对外开展司法协助。
据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0月底,我国已与61个国家签订102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67项条约已生效,包括42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22项引渡条约和3项被判刑人移管条约。
“在司法协助请求中,涉及各类性质案件,涵盖了贸易纠纷、海事运输、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侵权、离婚、贪污、盗窃等诸多领域。中外司法合作步伐呈现出日趋加快、加深的迹象。”郭建安表示。
司法协助领域不断拓宽 司法文书送达被认为是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最基础、最平常的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间司法协助的领域早已不仅仅局限于司法文书送达。
2006年1月31日,美国司法部对外宣布,以签证欺诈、洗钱、非法入境等15项罪名,对许超凡、许国俊及其亲属共5人提起诉讼。
“"两许"及其亲属的定罪为最终遣返创造了有利条件。”郭建安说。
司法部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规定,应美方中央机关的请求,专门组织安排美方调查人员来华向中方的关键证人调查取证,在中方7年间的司法协助中,为美方提供近15万页证据材料,证明了该犯罪集团在前后10年的犯罪过程中,利用各种犯罪手段,鲸吞中国银行4.83亿美元的犯罪行为,这些证据材料有力地支持了美国联邦法院法庭对相关被告人的起诉,为该案陪审团最终对“两许”作出有罪裁定提供了确凿充分的书证。
“跨国调查取证是目前司法协助国际合作内容最多、应用最广泛的一项内容,它主要包括跨国询问证人、提取证据材料,等等。”郭建安说。
据透露,2005年至2008年间,中美两国司法机关,在中美协定和各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通力合作,对“两许”案在华的关键证人,其中包括从美回国接受审判的余振东和其他在监狱服刑的污点证人,历时3年,先后有6人7次,累计12个星期的跨国视听取证,通过证人证言,有力地指证了“两许”犯罪集团的跨国犯罪。
此外,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裁决、刑事判决;刑事诉讼移转,已成为近几年来中外司法协助的一些内容。
被判刑人移管合作从无到有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批准中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根据此条约规定,在西班牙被判处监禁刑罚的中国国民可以被移管到中国监狱服刑;在中国被判处监禁刑罚的西班牙国民可以被移管到西班牙监狱服刑。这是中国同欧盟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此类法律文件。
“当一国公民在另一国监狱服刑时,与服刑国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利于被判刑人的改造矫正,也不利于其重返社会,同时还为监狱管理带来了困难。而开展移管合作,在被判刑人自愿的基础上,使其回到本国服刑,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郭建安介绍说。
早在1997年,我国即在无条约的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在互惠基础上,将两名乌克兰籍被判刑人移管给乌克兰司法机关。
“对于我国来说,被判刑人移管合作是一种全新的合作形式。这种合作形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正在有条不紊地向前发展,尤其是自2005年被判刑人移管缔约职能移交到司法部后,无论是缔约还是执行,都有了更快的发展势头。”郭建安表示。
迄今为止,我国已分别与乌克兰、俄罗斯、西班牙、澳大利亚、韩国缔结了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其中,中乌、中俄、中西移管条约已经生效。我国羁押着数千名外国服刑人员,在外国监狱中服刑的国民也有数千名。
郭建安说,目前尚有20多个国家已向中方提出缔结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建议。
从起初几件发展到每年3000余件 自1988年中法司法协助协定生效以来,我国与外国相互提出并执行的司法协助请求数量大幅度上升,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的每年几件、几十件,本世纪初每年1500余件,发展到现在每年3000余件。
如何适应经济快速发展,中外司法协助领域不断拓宽的现状?
2000年12月28日,我国颁布了引渡法。该法确立了先进的对引渡案件的审查制度,为参与处理引渡案件的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确定了合理的职责分工,并且为引渡合作建立起一系列颇具特色的辅助程序。
“这是我国法制进步和发展在国际法律合作和涉外法律事务处理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郭建安这样表示。
据郭建安介绍,对外开放30年来,调整司法协助的国内法律规范从无到有,不断发展。1982年3月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即规定了司法协助专章,以四条对进行民事司法协助合作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我国对外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此后,在我国对外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迅速发展的基础上,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将调整司法协助的内容增加到八条,对我国开展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依据、原则、途径,司法协助请求书的文字,外国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裁决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则以一章的篇幅规定了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这也成为我国与外国就打击洗钱犯罪开展司法协助的法律基础。
据悉,为了有效惩治外逃的犯罪分子,起草刑事司法协助法也列入了有关部门的工作日程。
本报北京1月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