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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雇凶伤副总一审被判一年半 不服判决要上诉

  晶报讯(记者 吴思静) 记者昨日获悉,原深圳法制报下属经营公司负责人——报业发展中心和培训中心主任李瑛涉嫌雇凶伤人案罗湖法院一审宣判,李瑛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李瑛不服该判决,目前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查明,被李瑛雇凶打伤的是原深圳法制报社副总编顾某某。李瑛因在工作中长期与顾某某存在矛盾,遂决定找人教训顾。2004年7月间,李瑛找到了犯罪嫌疑人何晓明(另案处理),并让何晓明找人殴打顾某某。何晓明同意后,李瑛又让原深圳法制报总编辑苏宏宇(另案处理)查到了顾某某的住址,并将住址等相关资料给了何晓明。随后,何晓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王云(另案处理),让王云找人去殴打顾某某。2004年10月20日凌晨,顾某某下班后开车回到原深圳电视台大院,当其停车后步行至电视台食堂附近时,事先守候在此的王云及另一男子上前对顾某某的头和脸部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的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2008年12月1日一审开庭时,李瑛在法庭上承认控罪,但辩称不是该案的主谋。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此,罗湖法院一审的判决书称,公诉机关指控李瑛的犯罪事实客观真实,李瑛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导致顾某某伤害的犯罪中,李瑛起到了组织和策划的作用,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李瑛在监视居住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可折抵刑期。对这一判决,李瑛表示不服,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本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何晓明、王云分别于去年9月4日、9月16日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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