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原董事长杨树林
受贿9.85万 一审被判5年
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杨树林、原总经理孙福山等6人利用工程招投标的机会,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系列腐败案,近日在四平市两级法院一审完结。
涉案6人一审最低“判二缓三”,最高被判有期徒刑11年。
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受贿落马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树林在担任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交建集团”)董事长(吉林省公路工程局局长)职务期间,与集团总经理孙福山一起,于2004年4月,将该集团国道203线雅达虹至炼油厂一级公路建设项目(简称“龙华特大桥项目”)投标事宜交给下属的信恒公路工程开发建设公司(简称“信恒公司”)办理。
2004年四五月间,杨树林和孙福山为达到中标的目的,经交建集团领导班子研究后,多拨付信恒公司500余万元投标管理费,准许信恒公司在招标过程中采取“围标”手段中标。
中标后,信恒公司原董事长易某某送给杨树林10万元,以偿还孙福山垫付投标费用为由,送给孙福山人民币2.1万元。
近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树林和孙福山的违法行为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树林在任国有企业董事长期间,接受他人贿赂9.85万元(收受的10万元中有1500元没被认定为受贿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视杨树林案发后积极清退受贿款等情节,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孙福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1万元,构成受贿罪。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及孙福山的悔罪表现,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一审判决后,二人都没表示上诉。
下属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数罪并罚
信恒公司与交建集团于2003年4月3日约订《投标委托合同》,信恒公司可使用交建集团资质为集团投标,按工程中标合同价的0.3%收取投标管理费。
2004年6月,交建集团委托信恒开发公司投标,投标管理费可提到1.8%,并经双方口头协商用工程中标合同价的0.3%作为投标管理费,1.5%用于“围标”费用。
2004年7月15日,交建集团中标。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1月4日,交建集团龙华特大桥项目部通过银行转账分5笔支付信恒公司投标管理费621万余元。在账务划转过程中,易某某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侵占300万元,总经理曹某侵占110万元。
为达到龙华特大桥中标增加投标管理费的目的,易某某指使曹某向中铁一局方面的委托代理人行贿40万元,并于2004年7月先后向中铁大桥局有关公司行贿45万元。
龙华特大桥项目中标后,被告人易某某为使杨树林和孙福山同意在《收取投标管理费协议》上签字,指派信恒公司财务人员从单位支取巨额现金向二人行贿。
2005年11月,在易某某的指使下,曹某在省道五桦公路荒岗至舒兰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实施“围标”,其中易某某通过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建设处副处长孙玉民向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宏盛达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马国辉行贿50万元。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日对此二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人易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曹某犯职务侵占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一审判决后,二人表示上诉。
官员受贿还介绍贿赂
在工程招投标中落马的还有两个重要人物,一个是吉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建设处原副处长孙玉民,一个是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宏盛达有限责任公司原副经理马国辉。
2005年10月,为在省道五桦公路荒岗至舒兰段一级公路建设项目中标,信恒公司董事长易某某找到孙玉民,让帮助买宏盛达有限公司的标,而且承诺给该公司补偿30万元~50万元。
孙玉民联系了马国辉,让其帮助易某某“围标”,并答应给马国辉补偿。马国辉背着该公司经理王某,指使本公司投标人员将标书中的主要数据——开工预付款由合同价格的3%改为5%,致使该公司的标书在招标评标中变成废标。最后易某某操纵的白城路桥公司在招标中中标。
2005年11月开标前,易某某经孙玉民送给马国辉50万元。孙玉民将其中20万元放起来,另30万元在2006年年末被马国辉取走。1998年秋,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工程处在湾沟至汤河口路基施工中,孙玉民收受工程项目经理赵某20万元。1998年9月,在湾沟至孙家堡段工程开工前,赵某找孙玉民要求其帮要工程,孙玉民作为监理代表,找到白山市交通局一位副局长,在孙玉民的作用下,赵某争取到该工程。1999年年末,赵送给孙玉民20万元。
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一审对孙玉民和马国辉案进行审理。法院以被告人孙玉民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判其有期徒刑11年。
被告人马国辉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本报记者 辛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