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对外资非正常撤离
四部委工作指引将外资撤逃追责上升到国家高度
广东法院积极应对外商逃债诉讼 本报广州1月5日电记者邓新建“广东法院已做好准备,积极应对外资非正常撤离相关诉讼,依法维护中方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郑鄂认为,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于去年底印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标志着针对外资撤离的追责上升到国家高度,根据《指引》,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将跨国追债,如果外方在中国无可执行财产,胜诉中方可依法请求外国法院承认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据了解,目前广东珠三角各地已经发生多起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去年10月,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外籍人士杨某逃匿,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中山本地人,无力进行赔偿。当地司法部门和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有近百万元设备,法人代表先向友人借50万元支付了工人工资,但是供货商1000多万元的欠款难以偿还。
记者了解到,至去年11月,东莞虎门某社区关停并转的工厂大约有20家,其中有不少外企工厂老板“非正常撤离”,该社区只好为这些工厂垫付工人工资。该社区在此前就已为其他工厂老板的非正常撤离,垫付了100多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这些条约为有效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