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1月5日电记者邓新建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对于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新规,许多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企业还可以通过仲裁裁决方式追究无良外商责任。
长期办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的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雪说,除了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这条途径之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裁决的方式来追究境外人士的责任。
杨春雪说,我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有近70个国家和地区互认仲裁结果。根据这个公约规定,在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外一国法院提出承认以及执行缔约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广东的企业,多数向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于深圳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者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长期从事经济诉讼业务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律师张健说:“以前他们拍拍屁股就走人了,我们很难对他们进行法律追责。新《指引》出台后,企业索赔更方便了。”
对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进行跨国追究与诉讼的相关《指引》出台,业内人士指出,要让《指引》落到实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外资企业监管和提高引进外资质量是长远之策。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肖鹞飞指出,欧洲和美国有些国家有叫强制清算的相关法律,当发生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后,当地法院将介入此事,审查其企业的账目,确定企业是真正的资不抵债、破产、亏损,还是涉嫌非常转移企业的资产。然而目前在我国,不管以司法部门的名义也好,还是以债权人的名义也好,都不能进入到查账的程序。因而,对外资撤逃追责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黎友焕认为,从恶意贷款、恶意欠税费到恶意拖欠供应商债务、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等,都有一个准备过程。因而,地方政府应摒弃过度的外资情结,充分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和行政监管权力,加强对外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