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6日讯记者袁定波因“GOOGLE”商标引发谷歌中国诉北京谷歌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终于有了结果。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谷歌中国对“GOOGLE”和“谷歌”商号享有相应权利。
法院判令北京谷歌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判令北京谷歌赔偿谷歌中国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2006年初,美国GOOGLE公司在正式确定以“谷歌”作为“GOOGLE”的中文名称后,又在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谷歌”中文商标,同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核准并预留了谷歌中国的企业名称。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GOOGLE”为驰名商标。谷歌中国是“GOOGLE”和“谷歌”商标的被许可人。
北京谷歌先是以“GOOGLE”的非正式中文译名“古狗”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被企业登记机关拒绝后,恰逢美国GOOGLE公司对外公布“谷歌”中文名称,遂以“谷歌”为字号的企业名称。
法院查明,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对GOOGLE享有驰名商标权和翻译名称权,且该翻译名称“谷歌”根据在先受理原则享有了企业字号的合法权利,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侵犯了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GOOGLE”的商标意义上的翻译名称权和“谷歌”已被核准为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权,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谷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应当停止使用。为避免混淆、误认,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北京谷歌应当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谷歌”字样。对于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谷歌中国造成的损失,北京谷歌亦应一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