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惩戒城镇违法生育的长效机制,日前兰州市人口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处理的意见》,对党员、干部以及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今后,是否有违法生育行为,将作为入党、提拔任用、职称晋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等选举及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的依据。
这是1月6日记者从兰州市人口委了解到的。
市人口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公众人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名人”,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士,诸如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知名人士,高级知识分子,劳动模范,影视、体育、歌坛明星,名主持人等;另一类是“富人”,指个人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等各类人员。
有以下五种行为均属于违法生育行为:凡不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再生育子女的、对本人的超生子女实行假“收养”的、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子女的、已有子女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收养子女的、已有子女送他人收养而又生育子女的。为了加强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口部门将建立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档案,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意见》规定,对违法生育的社会公众人物,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此外,人口计生部门表示下一步还将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形式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奖励。(新华网甘肃频道-兰州晨报赵汇王一南) (来源:新华网甘肃频道)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