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正青 |
广发证券原总裁案今日宣判
董正青向亲友泄漏内幕消息获利5000万,此前三被告曾集体翻供为判决结果增添不确定性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被控内幕交易案,被称为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检察机关指控他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经过前两次的庭审后,将于今天在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此前董正青等三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集体翻供,在业内引起不小的轰动,也给本案的最终判决增添了不确定性,业内人士称判决结果或许会参考“杭萧钢构案”。
指控:
给亲友内幕信息获利5000万
据天河区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5月,董正青利用自己作为广发证券总裁,主导借壳上市的工作之便,将广发证券即将借壳延边公路的信息透露给其弟董德伟。董德伟遂在此期间投入7000余万元,购入数百万股延边公路,并在股票价格敏感期内买进和卖出,共获利5000余万元,随后通过提现和转账的方式提取本金及获利共计1亿余元。
同时,董正青还把内幕信息透露给同学——中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老总赵书亚。赵书亚于2006年5月12日及5月15日,共投入210余万元,购入49万余股延边公路。5月底,赵书亚卖出30余万股,获利1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所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
三被告曾集体当庭翻供
去年7月18日及8月1日,董正青等3被告在天河区法院两次过堂,均否认检方指控,尤其是第一次庭审中,3名被告集体当庭翻供,并称审讯过程中公安机关有逼供和诱供行为,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与其个人的本意不符。
董正青称,当时在笔录上签字的原因是他被告知这样做有利于“广发顺利借壳”。他说:“侦查机关在我家中搜出一本书证,内容涉及广发证券股权变动的历史沿革。侦查人员就此威胁我称,警方调动大量人员调查数月,该案一定要有一个‘出口’,如果本人不认罪,会殃及广发证券,广发证券将万劫不复”。
法官当庭讯问董正青有关该书证内容,董正青先以该书证对广发证券关系重大为由拒绝透露,在法官的追问下又称,侦查机关搜获的该书证表明,广发证券在股权变动过程中的股东是虚假的。
赵书亚也当庭翻供,称他在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上签字是因为受到了威胁。
预测:
泄露内幕信息罪最高可判10年
按照现行刑法180条规定,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据业内人士介绍,2008年3月,浙江杭萧钢构案终审判决,杭萧钢构公司证券办原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以炒股为业的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此外,陈玉兴和王向东的违法所得4037万元被追缴,二人还分别被处4037万元罚金,该案被称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
董正青案是继杭萧钢构案后,又一起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被称为“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两案类似,有比照性。如果法院认定董正青3人的犯罪属实,对于该案可能面对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参考杭萧钢构案。
董正青其人
董正青生于1963年,湖北潜江人。曾在暨南大学金融系教书,还担任过广东发展银行证券部经理。
1993年3月进入广发,2003年12月成为广发证券总裁、副董事长。2004年曾率广发证券击退了来自中信证券的收购,并以员工持股的“吉富模式”继续试探广发证券私有化之路,最终未能成功。
2006年2月,证监会下发了一份通报批评,指出董正青在没有向外界和监管机构如实披露的情况下,以他自己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受让了广发证券的股权。自此,董正青深陷调查。
2007年5月29日,中国证监会再度传出消息,在广发证券借壳S延边路过程中,董正青被怀疑涉嫌内幕交易。2007年6月1日,董正青迫于压力提出辞职。
2007年6月初,广东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7年7月19日,经广东省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董正青等人执行逮捕。(综编)信息时报
延伸阅读:最终判决结果将不会很重,最多不超过三年
据知情人士透露,如果董正青只是利用个人职务便利私下将内幕消息透露给相关权益人,而不是单位犯罪,那么最终判决结果将不会很重,最多不超过三年,且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也不会受此影响。[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