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1月8日电 (记者常亦殊)记者日前从吉林省民政厅了解到,从2009年1月起,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由153元提高至186元,提高33元,增幅超过20%。
据介绍,吉林省积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全省各地依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度的20%确定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保障。
其中,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80元,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80元。同时,吉林省还对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调整作出规定,要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1年至2年调整一次,各地保障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农村贫困线标准。
另据介绍,2008年,各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使吉林省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大幅提升。吉林省共筹集城市低保补助资金21.39亿元,保障城市低保对象127万人,年人均补助达到1560元;共筹集农村低保补助资金4.33亿元,保障农村低保对象80万人,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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