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岗位补贴
○给予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给予求职补贴
○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四项
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困难企业可暂缓缴纳养老
保险费
○暂不调整社会保险最低缴
费基数
○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
保险
本报讯(记者张鸣岐)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落实市委九届五次全会提出的“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要求,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谋划早、应对快,采取一系列服务企业发展的有力措施,全力以赴渡好稳定就业关,在去年11月出台稳定就业局势的“十项措施”的基础上,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又出台了八项具体政策,使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落到实处,减轻企业参保负担17个亿,帮助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减小危机影响。
减轻企业负担的八项措施,主要包括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两个方面。对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实现不裁员、少裁员的,从失业保险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求职补贴;2009年,在保证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综合调整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八项措施的具体内容:
一是给予岗位补贴。按企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安置的职工人数,给予每人每月500元、3至6个月的岗位补贴,补贴人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以内。
二是给予在岗与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在岗培训费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人均300元。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社会岗位需求程度和职业资格等级,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与本单位大龄职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续签人数和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3至12个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下转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