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居民孟军新购住宅后被旁边一座新建厂房挡住阳光,一气之下他将该工厂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工厂自行拆除挡光部分,归还孟军采光权,并赔偿损失810元。
2004年10月20日,孟军购买了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开发区一处面积为73.01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朝向阳面,光线充足。
然而,从2007年4月起,在他家的房屋南侧,一家工厂盖起了厂房,把孟军家光线挡了个严严实实。孟军为此出面与厂方交涉。工厂坚持说建厂房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没有违规行为。无奈之下,孟军于2008年1月21日诉至沈阳市沈北新区法院,请求判令工厂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7万元。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委托沈阳中建东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原告孟军所住的房屋在冬至日日照时为0分钟。
沈北新区法院认为,被告工厂所建的厂房虽是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建设,但该建筑物对原告采光确实产生较大影响,致使其冬至日采光满窗时间为0分钟,工厂应予赔偿。工厂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是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弥补得不到充足日照的补偿方式,现工厂可以立即拆除该厂房挡光部分,还给原告采光权。因该工厂在庭审前并未自动拆除该厂房,故对工厂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参照相关文件,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挡光时间,法院一审判决该工厂一次性赔偿孟军2.7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工厂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表示,愿意停止侵害,将挡光部分厂房整改拆除,归还住户采光权,但不应判令给付赔偿金。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该工厂所建厂房为钢结构,可进行拆改,工厂亦愿意自行将厂房挡光部分拆除,且适用停止侵害。因此,该工厂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自行拆除厂房挡光部分,并满足《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住宅日照标准。于是经酌定,法院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范春生)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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