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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案昨日上午一审宣判,天河法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
广发证券原总裁泄露内幕信息一审获刑4年当庭跌坐在地大叫
□专题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
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案昨日上午一审宣判,天河法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弟董德伟和同窗赵书亚因犯内幕交易罪,分别领刑四年和一年九个月,而董德伟罚金高达人民币2500万元。宣判后,董正青坐在法庭用手掌击地而被拖出法庭。
此案被称为“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
业内人士称,此案的判决将有示范性意义,对中国股市未来的发展也有深远影响。
判决结果:(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三位被告均表示将提起上诉。)
董正青 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董德伟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
赵书亚 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昨日上午,天河区法院能容纳60人的法庭座无虚席,共同等待结果。法官用了近8分钟时间宣读完了判决书。在询问三人是否提出上诉时,三人异口同声大声的喊到,“上诉。”当准备带被告人离庭时,三被告又同时表示有话要说,法官称每个人有三分钟的时间。
宣判现场
大叫“凭什么不让我发言”
赵书亚和董德伟先后发言,两人情绪十分激动,称“感谢法庭的辛勤工作,但案件审理超过了19个月,本已经超期,却等到了今天这样的结果,十分不公平。”法官则打断称,法庭中途的延期审理等都是经过法定程序而得到批准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两人却随之更加激动,情绪失控,法官认为法庭秩序严重受扰,于是终止了董德伟的发言,并要求法警将三名被告带离法庭,而董正青则见状坐在地上,用手掌拍打地面,大声叫到“我要发言,凭什么不让我发言。”法官随后宣布闭庭。对于法庭结尾阶段的小插曲,出乎旁听人的意料。
被告人在宣判是否有权利发表陈述?来自上海的辩护律师刘海青律师事后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称,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在宣判阶段被告人是否有陈述环节,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如果被告人言辞激烈或者法庭秩序受到影响,法官是有权利终止被告人陈述的。
审理查明
应付证监会调查联手做伪证
天河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08年7月18日、8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昨日首次公布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2月开始,时任广发证券总裁的董正青以支持延边公路股改为由,多次要求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同年5月中旬,董正青利用其掌握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向董德伟泄露该内幕信息,建议董德伟买入和卖出延边公路股票。同期,董正青又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赵书亚。
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在2006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5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多个他人账户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人民币2284余万元。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在上述期间,利用其控制的账户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约人民币100万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经密谋,由董德伟、赵书亚伙同他人向中国证监会作伪证。期间,董德伟指使多人迅速提取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全部资金。
焦点1
“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是否内幕信息?
法院认为: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由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直接导致延边公路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信息一旦公开将对延边公路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而且在2006年6月5日延边公路发布公告之前,延边公路从未在指定媒体公开披露该信息,因此,“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属于内幕信息。
焦点2
如何认定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
法院认为:在2006年2月至5月10日前,广发证券确定要以借壳方式实现上市目标,但没有确定具体的借壳目标公司。2006年5月10日,广发证券出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方案,确定以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为备选壳。由于该方案中借壳目标公司明确,有具体的借壳工作安排,该消息一经公布将对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的证券价格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2006年5月10日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
焦点3
董正青是否内幕信息知情人?
法院认为:董正青自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一直担任广发证券的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有决策权。从2006年2月开始广发证券董事会即已授权董正青领导的经营班子负责借壳上市工作。期间一直由其主持借壳上市工作,并参与了决定借壳延边公路从酝酿、讨论、研究到确定的全部过程。董正青在其提交的辞职申请中亦自认是借壳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因此,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的总裁,主持并参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工作,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焦点4
是否向董德伟泄露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并建议董德伟买卖股票?
法院认为:董正青、赵书亚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泄露内幕信息并要求董德伟购入延边公路股票,而董德伟买入或卖出延边公路股票的时间点,与董正青供认的要求董德伟买入或卖出该股的时间点相互吻合;
与此同时,董正青、董德伟在中国证监会展开调查后又出现了一系列异常行为:在向证监会汇报确定借壳延边公路后,董正青突然无故要求使用IPO方式上市及要换壳“石炼化”;董德伟雇佣、指使多人迅速将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超过1亿元资金全部提现;董正青联系赵书亚帮董德伟作伪证,后董德伟、赵书亚等人结伙串供,制作假借据,向证监会作伪证。
以上这些异常行为反映了两人企图掩盖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意图,印证两人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
焦点5
是否向赵书亚泄露内幕信息,赵书亚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边公路股票?
法院认为:
其一,赵书亚、董正青在侦查阶段曾供述,“赵书亚于2006年5月11日致电董正青询问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信息,董正青答复延边公路是备选壳之一,操作性强,上市快,辽宁时代操作性小,之后赵书亚买卖延边公路股票。”
其二,延边公路于2006年5月11日已经发布澄清公告否认借壳,此时买入该股风险大增,但赵书亚仍从次日开始突然持续大量地买入该股,在5月底又大量抛售,该异常交易情况亦印证其内幕交易的事实。
人物关系及内幕交易图
董德伟
董正青之弟,上世纪80年代就已认识赵书亚。
从2006年2月开始,董正青多次要求董德伟买入延边公路股票。同年5月中旬,董正青利用其掌握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向董德伟泄露该内幕信息,建议董德伟买入和卖出延边公路股票。
董正青
广发证券原总裁。
同期,董正青又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赵书亚。
赵书亚
和董正青是中专同学,也是老乡。被捕前,赵书亚的身份是湖北中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网上已传为何还算“内幕”
专家称,网上仅是猜测,如有人向内幕人士求证并据此买股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董正青案中,被告辩称在广发借壳上市方案出台前,就有媒体作出预测,也有股评家和股东在网络表达看法,早已不是内幕,何谈内幕交易呢?证券法律界的专家对此称,网络报道仅是预测,内幕信息的性质并非因此受影响,股民凭借这些消息去向内幕人士求证并根据内幕消息买股也可能构成犯罪。
由于广发借壳上市搁置导致延边公路停牌26个月,股民希望此案宣判能使广发借壳上市“柳暗花明”,广发证券有关人士说,宣判是否是利好还很难说。
疑问解读:疑问1 证监会的调查结论效力如何?
在董正青案中,证监会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调查到认定,再到开庭时双方对证监会的认定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何种效力而争得面红耳赤,一直到今天法院的宣判,也将证监会的调查结论作为判决参考之一。
那么,证监会的调查结论到底有何效力?被告人若不服能否质疑?能否直接成为判决被告人有罪的依据?记者就此采访了广州律协金融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陈默律师。
陈默律师告诉记者,证监会在某种意义上起到的是准司法的作用,因为该机构有独立的调查权和判断权,但是其毕竟是一个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因此法院必须独立进行判决,而不能仅仅依靠证监会的调查结论,双方各自独立判断和独立判决。但是法院是可以将证监会对事实部分的调查结论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加之其他证据来作出判定。
当事人若对证监会的调查结论不服,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听证甚至起诉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疑问2 凭股评求证线人买股可获罪
董正青案中,被告辩称在广发借壳上市正式出台前,就有媒体作出了预测,也有股评家和股东在网上表达看法,因此,这早已经不是什么内幕信息,何谈内幕交易呢?这一问题也为许多业内人士所疑惑。
在这次天河法院的判决中,法院则为内幕信息划定了个时间点,那就是2006年5月10日,这是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为什么之前不是内幕信息,因为当时广发证券确定要以借壳方式实现上市目标,但没有确定具体的借壳目标公司,这时网络上的文章也仅仅只能是推测。
而2006年5月10日,广发证券出台内部方案,确定以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为备选壳。由于该方案中借壳目标公司明确,有具体的借壳工作安排,该消息一经公布将对辽宁时代和延边公路的证券价格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这一法律对内幕信息的要求,此时才构成内幕信息。
对此,陈默律师认为,如果消息已经广为传播,将不再是内幕信息,但仅仅是预测,则仍然属于内幕。因此,如果股民根据网上的报道或者股评而去向内幕人员求证买股,仍有可能构成犯罪。
疑问3 为何只认定董德伟获利2284万?
此前据检察机关指控,董德伟共获利5000余万元,为何法院只认定了2284余万元呢?这是缘于董德伟从从2006年2月开始,就买入延边公路股票,而法院认定,5月10日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此后为董德伟的犯罪所得,而在2006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5日,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人民币2284余万元,故法院做此认定。
而此前检方还指控董正青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但由于现有证据仅仅能够证实董正青泄露信息,尚不能正式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主观故意及共同作案,故指控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股民关注:
借壳搁置致“延边公路”停牌26个月
广发证券曾经是国内券商借壳第一单的热门选手,但一桩董正青案件让借壳第一单旁落。
2006年初,“广发证券借壳上市”在坊间传得沸沸扬扬。终于在当年6月5日,延边公路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吉林敖东正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借壳公司上市事宜进行沟通磋商。公司股票自2006年6月5日起停牌,直至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事宜明确。
不过,谁也没想到,2006年7月就有消息爆出,监管层就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操作及内幕交易作出调查,广发证券原董事长董正青及其亲属被列入重点怀疑对象。
直至今日,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之事也被一直搁置,而延边公路也在2006年10月复牌7天之后停牌至今。
广发借壳上市会否柳暗花明?
由于延边公路停牌了26个月,众多延边公路的股东们也连带着被“捆绑”起来,他们认为,董正青案的判决或许对广发借壳上市是个利好。
一名股东告诉记者,证监会近日对上市公司连开“罚单”,加强市场治理的意味明显,而据了解,去年11月末,有两家大的证券公司借壳上市都有了突破,结合管理层对券商借壳问题的态度,广发借壳上市有望在董正青案结束之后见分晓。
还有股东称,“如果广发自身确实存在一定问题而未被批准的话,我们就应该找广发董事会协商,要求广发董事会不要放弃借壳延边公路的初衷,继续完善借壳所需要的条件,直至实现借壳上市的计划。只要广发不放弃借壳延边公路的初衷,就说明广发对我们延边公路的小散是“不放弃”的,我们一定要站在广发一起,不管多少年,我们都会积极配合广发。”
记者昨天致电广发证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件事情拖得太久了,董正青案宣判也很难说就是利好,是否被批准还要看上面的决定。”
事件回顾:
2006年2月 证监会下发了一份通报批评,指出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在没有向外界和监管机构如实披露的情况下,以他自己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受让了广发证券的股权。自此,董正青深陷调查。
2006年6月5日 上市公司延边公路发布公告,披露广发证券拟借壳上市,公司股票自该日起停牌。
2006年7月 监管层再度作出调查。董正青被怀疑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一事中涉嫌内幕交易,其亲属提早进入了延边公路,购买延边公路的股票达200万股。
2006年9月26日 上市公司延边公路发布公告称,延边公路将以全部资产及负债回购并注销G敖东所持的46.15%股权,同时,延边公路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将按每10股缩为7.1股的比例单向缩股。另外,换股比例仍为每0.83股广发证券股份换1股延边公路股份,股改后广发证券原股东将成为延边公路股东。
2006年10月20日 换股方案公布后,S延边路仅上市交易了七个交易日,就于10月20日起再次停牌
2007年4月11日 S延边路、吉林敖东公告称,广发证券借壳上市一事仍未接到监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2007年5月 中国证监会依照相关规定将广发证券借壳上市过程中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公安部随即部署广东省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6月初,广东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7年6月21日 吉林敖东、延边公路双双发布公告称,因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国投所持延边公路18.83%股权而未能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双方均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吉林敖东和S延边路两家公司及其董事长等相关人员开出了总额达115万元的罚单。
2007年7月19日 经广东省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董正青等人执行逮捕。广发借壳上市之事也被一直搁置,至今仍无进展。
2008年7月18和8月1日 广州天河区法院两次庭审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被控内幕交易案。
2009年 1月8日 董正青等三名被告一审被判刑,三被告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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