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月12日电(记者詹奕嘉、孔博、赖雨晨)1月9日上午,有中国“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之称的董正青等三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泄露内幕信息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弟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另一名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专家们指出,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经济背景下,董正青一审获罪对于尚在成长发展中的我国证券市场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它可能会为查处和判决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突破办案两大难点 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2006年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董德伟和赵书亚,董德伟和赵书亚利用该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分别获利5000多万元和101.73万元。在2008年7月、8月的两次庭审中,董正青等三名被告人均声言自己无罪,案件查处难度颇大。
经过一年多的反复查证,司法机关最终通过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广发证券数名高管的证言及董正青、董德伟和赵书亚的供述等重要证据,突破了董正青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董德伟和赵书亚是否利用其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两个查办案件的核心问题。
针对董正青是否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直接主导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工作的问题,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董正青自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一直担任广发证券总裁,从2006年2月开始广发证券董事会即已授权董正青领导的经营班子负责借壳上市工作,董正青自此一直主持借壳上市工作,并参与了决定借壳延边公路从酝酿、讨论、研究到确定的全部过程。董正青在其提交的辞职申请中亦自认是借壳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因此,董正青主持并参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工作,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针对董德伟和赵书亚是否从董正青处获得内幕信息、又是否利用此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问题,司法机关查明,董正青、赵书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董正青向董德伟泄露内幕信息并要求董德伟购入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买入或卖出延边公路股票的时间点,与董正青供认的要求董德伟买入或卖出该股的时间点相互吻合。更为重要的是,董正青、董德伟在中国证监会展开调查后有一系列异常行为,如在向证监会汇报确定借壳延边公路后,董正青突然无故要求使用IPO方式上市及要换壳“石炼化”。法院认为,这些异常行为反映了两被告人企图掩盖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意图,印证两被告人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行为。
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赵书亚、董正青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赵书亚于2006年5月11日致电董正青询问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信息,董正青答复延边公路是备选壳之一,操作性强,上市快,之后赵书亚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延边公路于2006年5月11日已经发布澄清公告否认借壳,此时买入该股风险大增,但赵书亚仍从次日开始突然持续大量地买入该股,在2006年5月底又大量抛售,该异常交易情况亦印证其内幕交易的事实。根据这些情况,法院认为,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董德伟、赵书亚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指控。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被告人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思鲁律师评价说,根据他十数年的律师职业经验及办理相关案件的感受,此案庭审过程中具有相应的人证、物证、书证支持,形成证据链条,定罪有据,法院对董正青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罪刑相适,判决公正。
内幕交易查处何其难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国内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件少有处理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活动减少,其首要原因在于:由于法律规则和证据制度的制约,大量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陷入繁琐的取证和调查程序中,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说,由于证券市场具有较高的复杂性与专业性,涉嫌内幕交易的人员又普遍是具有特殊地位和权力的高管,因此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和取证都存在着极大的难度。张民安说,确定内幕交易的发生、责任主体和获取泄密过程的证据都非常困难,目前司法机关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较少,其主要原因在于公诉方难以获取充分、直接和有效的证据。以董正青案为例:2007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董正青等人执行逮捕;2008年7月、8月,董正青涉嫌内幕交易案一审两度开庭,直至2009年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耗时达一年半。记者从司法机关了解到,被告人围绕涉嫌内幕交易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等一系列关键证据进行了激烈的辩解,是此案查办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2008年7月18日和8月1日的两场庭审上,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一方面,董正青坚称自己并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在2008年6月2日前都没有参与借壳上市的实际操作,不可能在2008年2月至5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并指使他人购入延边公路股票。另一方面,董德伟和赵书亚均称,他们是基于技术分析,认为延边公路有投资价值才进行大规模买卖的,事前并无从董正青处获得广发证券“借壳上市”的信息。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著华教授认为,内幕交易本身就不是公开和对外的,司法机关要获取嫌疑人进行内幕交易的直接、有效的证据比较困难,这会给侦查方的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同时,资本市场的情况比较复杂,技术操作的专业性也比较强,这会给传统的刑事诉讼带来新的挑战。
查处董正青案带来的启示 据统计,2000年以前,我国一共只查处了8起内幕交易案。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8年6月2日发布的《2007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情况报告》显示,内幕交易属于“最严重的证券违法类型”,仅2007年一年,被查处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就多达9起。这9起案件包括2宗上市公司大股东内幕交易案、5宗上市公司高管内幕交易案和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案,其中不乏轰动全国的特大案件,如杭萧钢构证券代表和证券办主任涉嫌内幕交易案、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涉嫌内幕交易案和上海证券责任有限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案。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直接结果,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付出惨重代价。以董正青案为例,由于此案延续两年多,广发证券借壳的股改方案迟迟未被批复,投资延边公路的资金已经封冻了三个年度,许多投资者因此深受其害。相反,内幕交易者却获得暴利。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董德伟利用董正青提供的内幕信息,在2006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5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多个他人账户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人民币22846712.42元。龙著华认为,除直接损害股民利益外,内幕交易还会给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经济体系带来负面影响。这是因为内幕交易过多必然打击一般投资者的信心,减少流入市场的资本,长此以往证券市场自然难以健康发展。
龙著华强调,在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安的形势下,董正青案对同类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专家们还指出,应对内幕交易问题除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外,预防机制和职业教育也必不可少。张民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纯粹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查处内幕交易只是事后惩治,由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本身程序的复杂性和技术的专业性,内幕交易往往要等一段时间才会被曝光,此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再介入追查也已经太迟了,因此证券市场应侧重于建立事前预防机制和事中监督机制。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