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文件精神,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稳定生猪生产,维护生猪养殖户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