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判决郭文杰支付70万元培训费用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原告郭文杰的委托代理人张起淮律师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张起淮说,按照人事部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郭文杰已经在单位工作12年,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郭文杰应该是零赔付。”张起淮认为。
张起淮指出,按照人事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支付巨额的培训费应该由飞行员再次签约的下家来支付。郭文杰现在连人事档案都拿不到手,怎么去找新的单位,又拿什么来支付高额的赔偿?
“郭文杰案看起来是一起个案,但是郭文杰究竟能不能顺利辞职?究竟该不该支付巨额的赔偿?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将对其他飞行员的正常流动起到示范作用。”张起淮在征求郭文杰意见后表示,他们将继续上诉。
一边是飞行员流动涉及民航飞行安全和国有资产保护,航空公司大多不肯轻易解除劳动合同;一边是飞行员辞职跳槽,强烈要求流向薪酬更高、发展空间更大的航空公司。
有关专家向记者表示,目前的规范性文件不足以规范飞行员的正常流动,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制定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