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既是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亦是法律人必备的实践技艺。
本书为读者搭设一架通往法律方法殿堂的阶梯,提供精当可循的实用操作指南。
查明事实———寻找规范———将事实置于规范之下———得出结论,法律方法的体系将沿着这一过程展开。
何谓法律人? ———《法律方法阶梯》书摘
郑永流
大千世界,法律人何以安身立命?他们赖何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这些法律人到底是怎样一群人?历史上有诸种说法,亦庄亦谐,亦褒亦贬,异曲同工,都传达了法律者的特质。
我国台湾地区法学家王泽鉴说:“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常自负地认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正义带给平民。法律人为什么有此理想,有此自信?
这个问题,不难答复:因为一个人经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解决争议: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王先生笔下的法律人,着实正面。
有一则故事,却竭尽能事地讽刺法律人话语的过分专深。“我给你那个橘子”到了律师嘴里就变成:“我把一切都给你,即,属于和包含在那个橘子中的我的财产和利益、权利、资格、要求和好处,连同橘子的表皮、内皮、汁、肉、籽,以及含于其中的一切权利和好处,并赋予充分的权力去咬、切、吸和用其他方式吃它,或者赠与他人,就像我刚刚说过的某人,被赋予完全有效的的权力对那个橘子加以咬、切、吸、嚼,或者赠与他人,无论是连同那个橘子的表皮、内皮、汁、肉、籽一起,还是把它们扔到一边,无论是之前还是之后,无论订立一个契约还是多个契约,无论起草一个文书还是多个文书,无论所使用的契约与文书的性质和种类怎样的相同或不同。”
也有持中的回答,即人们熟知的所谓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名言”当你走出哈佛大学法学院时,你眼里再没有男人和女人,而只有原告和被告。
我也曾以“凡我在处便是法”为题,多次宣讲过法律人思维的十大要义:合法律性优于合道德性;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复杂优于简约;形式优于实质;程序优于实体;严谨胜于标新;谨慎超于自信;论证优于结论;逻辑优于修辞;推理优于描述。
其中,“合法律性优于合道德性”为帝王要义,因为对法律人而言,还有什么比合法律性更珍贵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复杂优于简约”、“形式优于实质”、“程序优于实体”为规范建构和应用要义;“严谨胜于标新”、“谨慎超于自信”为法律人性格要义;“论证优于结论”、“逻辑优于修辞”、“推理优于描述”为方法要义。
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终要依凭的内在技艺。倘无技艺,自由的价值、诚信的原则总是养在深闺,纵有千种风情,与何人说?当下道德缺失严重,于是不少人主张法律人应张开人文情怀,尽说义理大道,但要紧之处在于与人怎说,方更能展现其法律事业的独特魅力。
(摘自:《法律方法阶梯》,郑永流著。)
郑永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目前国内学界法律方法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已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10余部;发表论文100余篇;《牛津法律大辞典》和《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主译之一;在德国萨尔州大学、比勒菲尔德大学、巴雅洛伊特大学,奥地利因斯布吕克大学,瑞士弗里堡大学作学术报告十余次。
尝试之一,以设问若干为每一主题的开端,借以体现法律方法的定纷止争之使命。
尝试之二,方法的生命在于应用,舍应用,方法又有何用?
尝试之三,在内容上,重墨泼向每一主题包含的基础知识。
尝试之四,力求段落简短,少作详释,多用标题及关键词,以突显中心大意。